河北邯郸: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诉求-张焕成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1-17
导读:
2015年5月19日我将冀DJ1763号中型自卸货车卖于宋振芳,签订买卖协议,当日便将该车交付给宋振芳,此后我未经营管理过该车辆,该车由宋振芳自己经营。2017年9月17日18时30分许宋振芳驾驶该车在新兴铸管厂内与解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此事故经责任认定:
2015年5月19日我将冀DJ1763号中型自卸货车卖于宋振芳,签订买卖协议,当日便将该车交付给宋振芳,此后我未经营管理过该车辆,该车由宋振芳自己经营。2017年9月17日18时30分许宋振芳驾驶该车在新兴铸管厂内与解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此事故经责任认定:宋振芳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解冰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我不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而武安市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错误下判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是拼装车、已达到报废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而该车并不符合此情形,不应当适用该条解释下判决。
由于武安市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导致我被追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多次上诉及申诉,均未果。我已信访至河北省委、河北省人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委政法委、河北省人民信访局,涉法涉诉中心责令武安市人民法院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协调处理此案。后我多次向武安市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询问处理结果,均未任何书面答复。无奈特向国家信访局及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望依法督办,责令相关法院重新审理,撤销原判,并撤销对我的连带责任判决。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办案法官相关法律责任。确保我的合法财产权不被侵犯!确
保法律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武安、邯郸两级法院法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迫使该案成为错案、冤案,被逼无奈,特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信访局依法反映,望依法督办,给予重审,撤销原判,撤销对我的连带责任判决,依法依纪追究办案法官相关的法律责任。
反映人:张焕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2672工人村散居51号电 话: 13831021345
由于武安市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导致我被追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多次上诉及申诉,均未果。我已信访至河北省委、河北省人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委政法委、河北省人民信访局,涉法涉诉中心责令武安市人民法院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协调处理此案。后我多次向武安市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询问处理结果,均未任何书面答复。无奈特向国家信访局及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望依法督办,责令相关法院重新审理,撤销原判,并撤销对我的连带责任判决。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办案法官相关法律责任。确保我的合法财产权不被侵犯!确
保法律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武安、邯郸两级法院法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迫使该案成为错案、冤案,被逼无奈,特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信访局依法反映,望依法督办,给予重审,撤销原判,撤销对我的连带责任判决,依法依纪追究办案法官相关的法律责任。
反映人:张焕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2672工人村散居51号电 话: 138310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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