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翼城县四荒地承包案件折射出当地不作为乱作为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6-14
导读:
导读:《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第十三条规定:乡(镇)政
导读:《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第十三条规定:“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然而,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赵家村委会采取招标方式,于2012年4月1日、2014年9月30日与李普学签订《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未利用荒沟荒坡土地复耕开发承包合同书》、《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后至今长达十年之久,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政府公然未向李普学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此可见,翼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卫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纯属行政不作为,有损党和政府光辉形象。
山西省翼城县当地、中卫乡当地行政不作为
2012年4月1日,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赵家村委会(以下简称赵家村)采取招标方式与李普学签订了《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未利用荒沟荒坡土地复耕开发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时间2012年4月1日至2052年4月1日共40年,一次性交清40年承包费80000元。2014年9月30日,赵家村又与李普学签订了《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时间2014年9月30日至2044年9月30日共30年,一次性交清30年承包费13000元。翼城县政府(以下简称翼城县政府)、中卫乡政府(以下简称中卫乡政府)严重违反上述《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至今长达十年之久未向李普学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纯属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山西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翼城县中卫乡纪检乱作为
2015年3月15日,山西省翼城县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翼城土地整理中心)与赵家村签订了《翼城县王庄乡、隆化镇六乡镇董家洼等二十一村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移交及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约105亩,使用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入个人名下,可根据村民代表会研究,以承包方式归个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项目工程还没有通过省厅最后验收前,所有资产的损坏、丢失都由村委会及时配套,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验收。2016年5月12日,翼城土地整理中心又与赵家村签订了《翼城县2015年度土地开发项目赵家片工程移交及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项目区内新增耕地11.43亩,使用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可根据村民代表会研究,以承包方式归个人管理使用;在项目工程还没有通过市局最后验收前,所有资产的损坏、丢失都由村委会及时配套,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验收。
2021年2月1日,翼城县中卫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卫乡纪检委)作出《关于给李普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中纪发[2021]1号),以“李普学作为时任赵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负责人,未及时将其承包的荒沟荒坡承包合同变更为耕地承包合同,导致出现新增耕地承包费过低(按照荒沟荒坡承包费标准折算,每亩耕地承包费不足20元),且承包时间过长(耕地承包最长时间为30年)的问题,损害了集体利益。”为由,错误认定李普学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1年12月8日,中卫乡纪检委向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武子官庄村党支部、村委会(注:2020年1月根据《翼政函发〔2020〕3号》文件,将赵家村、武子官庄村合并,设立新的武子官庄村,村委会驻武子官庄至今。以下简称武子官庄村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函”中同样载明“原赵家村村委会未将国家开发新增土地移交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也未将荒沟荒坡承包合同变更为耕地承包合同,导致出现新增耕地承包费过低,且承包时间过长(耕地承包最长时间为30年)的问题,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中卫乡纪检委两份文件,无视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移交及管理协议书约定的“在项目工程还没有通过(省厅)市局最后验收前,所有资产的损坏、丢失都由村委会及时配套,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验收。”错误认定“李普学未将荒沟荒坡承包合同变更为耕地承包合同,导致出现新增耕地承包费过低(按照荒沟荒坡承包费标准折算,每亩耕地承包费不足20元),且承包时间过长(耕地承包最长时间为30年)的问题,损害了集体利益。”纯属乱作为。
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中共翼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中卫乡纪检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卫乡当地不作为、中卫乡纪检委乱作为,严重侵害了李普学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1年1月18日,李普学向山西省翼城县法院(以下简称翼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两份未利用荒沟荒坡土地承包合同书、返还承包费,2021年4月6日,翼城法院作出(2021)晋10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2022年6月20日,武子官庄村委会向翼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之规定,中卫乡政府负责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中卫乡政府调解解决,而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和第二十六条:“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之规定,法院审理本案,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中卫乡政府不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公然与中卫乡纪检委同流合污,致使其歪曲事实、错误认定“荒地变耕地”,作为山西省翼城法院、临汾中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判决解除《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继而又被山西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援引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错误采信。2022年7月25日,翼城法院作出(2022)晋102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海风,陪审员李雪军、王克兵,书记员李淑敏),解除了《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2022年11月29日,临汾中院作出(2022)晋10民终287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遆海鹏,审判员张琼、吴东红,书记员李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5月22日,山西高院作出(2023)晋民申983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刘英,审判员王国平、段治国,书记员李小溪),驳回李普学再审申请;2024年2月1日,临汾市检察院作出临检民监受[2023]9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李普学监督申请。
中卫乡当地不作为、中卫乡纪检委乱作为,成为以李其保为首的村干部侵吞集体资产的始作俑者、罪魁祸首。
李其保2002年1月至2015年7月担任赵家村党支部书记、负责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行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1年12月30日、2014年9月30日与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签订了三份《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经济田延包承包合同书》,以“虚假承包合同、虚报粮食种植亩数”的方式,与赵家村原村委主任张伟(已故)、赵家村村委委员闫其文、南彰坡自然村会计董三东串通一气、狼狈为奸,多次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自2009年至2015年共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82382.52元,除27450元入村委会账目外,剩余54932.52元四人据为己有,其中李其保贪污19408.9元,用于村委会支出10000元,退赃9408.9元。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2018)晋10刑终353号刑事裁定书,判决李其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闫其文、董三东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4月23日,中共山西省翼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翼城县纪检委)作出《关于给予董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翼纪[2019]12号),决定给予董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9年6月21日,翼城县纪检委作出《关于给予李其保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翼纪[2019]26号),决定给予李其保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12月19日,翼城县纪检委作出《关于给予闫其文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翼纪[2019]81号),决定给予闫其文开除党籍处分。
2022年2月24日晚,武子官庄村行政村所属的赵家村、南彰坡村、石家村大部分村民手机微信显示:“今晚经两委研究决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方便以后本村的工作,成立了各自然村的片长。赵家村:赵怀为、南彰坡村:吕海军,石家村:石兴利。监督组组长:李其保,成员:闫其文,董三东。理财组组长:董三东,成员:李其保,闫其文。赵家村会计:董三东。”
李其保、闫其文、董三东,三个大贪污犯,岂能委以重任、执掌村集体财政大权?三人是如何经两委研究决定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李其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何德何能担任监督组组长,闫其文、董三东犯贪污罪,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董三东被留党察看一年,闫其文已被开除党籍,根据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之规定,董三东、闫其文均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现任武子官庄村两委负责人郑怀财,曾是劣迹斑斑、恶贯满盈。2018年5月18日10时6分,郑怀财凶神恶煞地给本村村民张文华打手机,扬言三天内要将其开车撞死。郑怀财之所以对张文华怀恨在心、欲将其置于死地,是因为张文华向翼城县纪检委举报其以权谋私,长期侵吞村集体资产等违法犯罪问题,翼城县纪检委移交中卫乡纪检书记贺文龙处理后,消息被透露,当天下午,张文华就向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中卫派出所报案,但是,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法治化,案件至今长达6年之久,郑怀财公然毫发无损,又登上了武子官庄村党支部书记的宝座。具体详情请百度搜索《村民反映山西翼城一村支书 反被扬言开车撞死 是谁透漏了信息?》(https://mbd.baidu.com/ma/s/EeLW0cWw)。
中卫乡党委、中卫乡纪检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坚决防止和查处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控制村“两委”换届选举的行为,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坚持抓乡促村,落实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党委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等要包村联户,村“两委”成员要入户走访,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乡村治理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郑怀财担任武子官庄村两委负责人,是否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控制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否存在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和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希望中卫乡党委书记郭安、中卫乡纪检书记车敬廷对本乡以及武子官庄村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予以问责。以实际行动诠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第三篇稿件标题为《盘点山西翼城两届村支书长期侵吞集体资产的黑幕》,敬请广大网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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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翼城县当地、中卫乡当地行政不作为
2012年4月1日,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赵家村委会(以下简称赵家村)采取招标方式与李普学签订了《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未利用荒沟荒坡土地复耕开发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时间2012年4月1日至2052年4月1日共40年,一次性交清40年承包费80000元。2014年9月30日,赵家村又与李普学签订了《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时间2014年9月30日至2044年9月30日共30年,一次性交清30年承包费13000元。翼城县政府(以下简称翼城县政府)、中卫乡政府(以下简称中卫乡政府)严重违反上述《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至今长达十年之久未向李普学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纯属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山西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翼城县中卫乡纪检乱作为
2015年3月15日,山西省翼城县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翼城土地整理中心)与赵家村签订了《翼城县王庄乡、隆化镇六乡镇董家洼等二十一村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移交及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约105亩,使用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入个人名下,可根据村民代表会研究,以承包方式归个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项目工程还没有通过省厅最后验收前,所有资产的损坏、丢失都由村委会及时配套,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验收。2016年5月12日,翼城土地整理中心又与赵家村签订了《翼城县2015年度土地开发项目赵家片工程移交及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项目区内新增耕地11.43亩,使用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可根据村民代表会研究,以承包方式归个人管理使用;在项目工程还没有通过市局最后验收前,所有资产的损坏、丢失都由村委会及时配套,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验收。
2021年2月1日,翼城县中卫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卫乡纪检委)作出《关于给李普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中纪发[2021]1号),以“李普学作为时任赵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负责人,未及时将其承包的荒沟荒坡承包合同变更为耕地承包合同,导致出现新增耕地承包费过低(按照荒沟荒坡承包费标准折算,每亩耕地承包费不足20元),且承包时间过长(耕地承包最长时间为30年)的问题,损害了集体利益。”为由,错误认定李普学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1年12月8日,中卫乡纪检委向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武子官庄村党支部、村委会(注:2020年1月根据《翼政函发〔2020〕3号》文件,将赵家村、武子官庄村合并,设立新的武子官庄村,村委会驻武子官庄至今。以下简称武子官庄村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函”中同样载明“原赵家村村委会未将国家开发新增土地移交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也未将荒沟荒坡承包合同变更为耕地承包合同,导致出现新增耕地承包费过低,且承包时间过长(耕地承包最长时间为30年)的问题,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中卫乡纪检委两份文件,无视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移交及管理协议书约定的“在项目工程还没有通过(省厅)市局最后验收前,所有资产的损坏、丢失都由村委会及时配套,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验收。”错误认定“李普学未将荒沟荒坡承包合同变更为耕地承包合同,导致出现新增耕地承包费过低(按照荒沟荒坡承包费标准折算,每亩耕地承包费不足20元),且承包时间过长(耕地承包最长时间为30年)的问题,损害了集体利益。”纯属乱作为。
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中共翼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中卫乡纪检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卫乡当地不作为、中卫乡纪检委乱作为,严重侵害了李普学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1年1月18日,李普学向山西省翼城县法院(以下简称翼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两份未利用荒沟荒坡土地承包合同书、返还承包费,2021年4月6日,翼城法院作出(2021)晋10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2022年6月20日,武子官庄村委会向翼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之规定,中卫乡政府负责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中卫乡政府调解解决,而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和第二十六条:“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之规定,法院审理本案,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中卫乡政府不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公然与中卫乡纪检委同流合污,致使其歪曲事实、错误认定“荒地变耕地”,作为山西省翼城法院、临汾中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判决解除《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继而又被山西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援引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错误采信。2022年7月25日,翼城法院作出(2022)晋102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海风,陪审员李雪军、王克兵,书记员李淑敏),解除了《荒沟未利用土地承包合同书》;2022年11月29日,临汾中院作出(2022)晋10民终287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遆海鹏,审判员张琼、吴东红,书记员李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5月22日,山西高院作出(2023)晋民申983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刘英,审判员王国平、段治国,书记员李小溪),驳回李普学再审申请;2024年2月1日,临汾市检察院作出临检民监受[2023]9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李普学监督申请。
李其保2002年1月至2015年7月担任赵家村党支部书记、负责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行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1年12月30日、2014年9月30日与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签订了三份《赵家村南彰坡自然村经济田延包承包合同书》,以“虚假承包合同、虚报粮食种植亩数”的方式,与赵家村原村委主任张伟(已故)、赵家村村委委员闫其文、南彰坡自然村会计董三东串通一气、狼狈为奸,多次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自2009年至2015年共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82382.52元,除27450元入村委会账目外,剩余54932.52元四人据为己有,其中李其保贪污19408.9元,用于村委会支出10000元,退赃9408.9元。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2018)晋10刑终353号刑事裁定书,判决李其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闫其文、董三东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4月23日,中共山西省翼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翼城县纪检委)作出《关于给予董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翼纪[2019]12号),决定给予董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9年6月21日,翼城县纪检委作出《关于给予李其保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翼纪[2019]26号),决定给予李其保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12月19日,翼城县纪检委作出《关于给予闫其文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翼纪[2019]81号),决定给予闫其文开除党籍处分。
2022年2月24日晚,武子官庄村行政村所属的赵家村、南彰坡村、石家村大部分村民手机微信显示:“今晚经两委研究决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方便以后本村的工作,成立了各自然村的片长。赵家村:赵怀为、南彰坡村:吕海军,石家村:石兴利。监督组组长:李其保,成员:闫其文,董三东。理财组组长:董三东,成员:李其保,闫其文。赵家村会计:董三东。”
李其保、闫其文、董三东,三个大贪污犯,岂能委以重任、执掌村集体财政大权?三人是如何经两委研究决定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李其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何德何能担任监督组组长,闫其文、董三东犯贪污罪,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董三东被留党察看一年,闫其文已被开除党籍,根据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之规定,董三东、闫其文均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现任武子官庄村两委负责人郑怀财,曾是劣迹斑斑、恶贯满盈。2018年5月18日10时6分,郑怀财凶神恶煞地给本村村民张文华打手机,扬言三天内要将其开车撞死。郑怀财之所以对张文华怀恨在心、欲将其置于死地,是因为张文华向翼城县纪检委举报其以权谋私,长期侵吞村集体资产等违法犯罪问题,翼城县纪检委移交中卫乡纪检书记贺文龙处理后,消息被透露,当天下午,张文华就向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中卫派出所报案,但是,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法治化,案件至今长达6年之久,郑怀财公然毫发无损,又登上了武子官庄村党支部书记的宝座。具体详情请百度搜索《村民反映山西翼城一村支书 反被扬言开车撞死 是谁透漏了信息?》(https://mbd.baidu.com/ma/s/EeLW0cWw)。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坚决防止和查处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控制村“两委”换届选举的行为,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坚持抓乡促村,落实县乡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党委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等要包村联户,村“两委”成员要入户走访,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乡村治理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郑怀财担任武子官庄村两委负责人,是否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控制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否存在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和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希望中卫乡党委书记郭安、中卫乡纪检书记车敬廷对本乡以及武子官庄村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予以问责。以实际行动诠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第三篇稿件标题为《盘点山西翼城两届村支书长期侵吞集体资产的黑幕》,敬请广大网友拭目以待。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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