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刘晓慧:丽水市当地涉嫌对判决不执行至企业滑向深渊
本人刘晓慧,现实名举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陈国理、虞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不作为,执行程序违法。
1、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及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查无信息。无权评估抵押房地产。
2、估价师丁广平入职单位与法院委托的评估单位信息不符。
3、评估报告土地面积与国有土地征用红线面积不符。
4、2020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监督建议,至今未落实。
5、两院对省高院提出的执行监督,至今未纠正。
6、所拍土地属于农产品加工行业,拍卖成交方目前将土地作为重金属存储使用。
7、2024年听证会,县人民法院虞波对不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再次强调合法。
目前,此案造成我公司经济严重损失,本人精神受到严重摧残。 请求相关部门各级领导依法严查,还我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抖音曝光文案)
请求事项
1、举报请求人现实名举报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虞波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流于形式主义、走过场、公然对抗有关法律法规。
2、请求督促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办理(2021)浙执监 24 号执行监督案和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缙检民执监检察建议书。
事实与理由:
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笋峰公司)系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为茶叶生产加工。2012 年,根据缙云县工业用地竞标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对本案土地即仙都街道 1 号地块作出的行业准入规定,缙云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笋峰公司的资格后下发了《竞买资格确认书》,由此笋峰公司竞买了该地块,并投入巨额资金(初步统计六千万以上)建设茶叶生产厂房及购买设备进行生产。
2018 年,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缙云县支行与笋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缙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违法违规评估、拍卖本公司财产,造成笋峰公司巨大损失(在房地产上涨六年的情况下,评估价不到三千万元,损失三千万元以上),本公司依法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信访。2020年 6 月 29 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向缙云法院发出缙检民执监[2020]33112200034 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缙云法院评估程序中土地面积、机器设备存在漏评,超标地执行等问题,缙云法院一直未作处理。此后,笋峰公司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以及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于 2021 年 9 月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七督导组反映缙云法院在执行中违规评估、拍卖本公司财产的问题,省教育整顿办公室以文【编号
zlx0756】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为此,浙江省高院依法对本案2021年9月进行执行立案监督,并于 2022 年9 月,浙江省高院作出(2021)浙执监 24 号,认定“缙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漏评财产、评估人员资质不合法、评估报告送达程序不合法等情况,特别是评估人员资质不合法、财产漏评情况可能影响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拍卖的价格,涉及笋峰公司的实体权益”,并要求丽水中院进行执行监督。丽水中院收到通知后,要求缙云法院进行纠正。但浙江省高院又称:“因笋峰公司原审异议请求为撤销本案拍卖,现无证据证明本案拍卖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本次拍卖不予撤销。”
笋峰公司认为,浙江省高院的意见存在错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评估报告无效,则拍卖也无效,拍卖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利益损失巨大,且本案拍卖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主要问题如下:
一、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法,评估机构人员不合法,评估报告无效,符合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1、本案评估的标的为土地及房屋(附属机器设备等),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依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现行房地产评估实行注册备案制的资格准入。根据 2016 年 8月 25 日实施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10 条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 号)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根据《初测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与一个具有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评估机构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虽然包含房地产评估,但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备注:“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可见,仅有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是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必须同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笋峰公司向住建部门查询后,住建部门的回复证明,本案评估机构即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未经核准登记及进行房地产评估注册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不能从事司法拍卖的房地产评估执业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查询浙江省法院网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按“浙江省丽水市,房地产评估或土地评估”方式查询,共查询出九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中并无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于以上评估主体的资格问题,浙江省高院的意见仅仅对评估人员资格作出否定,该意见显然有错漏。
二、评估报告错评及漏评的问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上明确记载,征用面积为 15303 ㎡,其中:出让面积为 13439 ㎡,代征面积为 1864㎡,丽水处州资产评估公司丁广平、金仙翠(2018)61 号评估报告中,按土地证上登记面积 12941.82 ㎡进行评估,两者面积相减差 3.5 亩,严重违反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笋峰公司的房产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经竣工验收意见明确规定,建筑面积 15468.07m²,总造价 3000 万元,再加上装修装饰,总工程量高达 4500 万元,而本案评估价为注册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房地产评估资格,不能从事司法拍卖的房地产评估执业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查询浙江省法院网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按“浙江省丽水市,房地产评估或土地评估”方式查询,共查询出九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中并无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于以上评估主体的资格问题,浙江省高院的意见仅仅对评估人员资格作出否定,该意见显然有错漏。
三、超范围评估及超范围执行的问题。
(2017)浙 1122 民初 2400 号调解书、(2017)浙 1122执 2537 号裁定书俱清楚载明,本案执行目标为笋峰公司的房屋土地,其他机器设备家具等不在执行之列。
1、笋峰公司购买的制茶机共 6 台(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评估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按 1 台制茶机进行评估,未评估价值损失 475000 元。该 6 台制查机经公安查实,且有当时购买发票为证。该 6 台设备没有抵押,不在执行之列,法院超范围执行。
2、评估报告没有将笋峰公司所有的两台电梯、空调、电视机、空气源热水器、床、被、窗帘、餐桌、水箱、床上用品、办公用品等物品进行评估,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低价评估,两者价格相差 2000000 元。
四、关于买受人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有资格竞买以及案涉地块行业准入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根据以上规定,买受人竞买执行财产需要特殊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的, 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否则拍卖可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须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具备竞买资格或条件才可以参与竞买。本案买受人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其投资同样须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案证据证明,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即属于无资格或无条件的情形。
3、笋峰公司的土地厂房为食品加工工业用地。2012 年8 月 20 日,缙云县工业用地竞标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已对本案涉及土地作出行业准入规定,其致缙云县国土资源局的公函中明确:“经研究,仙都街道 1 号地块准入行业为农副产品加工业。”为此,2012 年 10 月 12日,缙云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笋峰公司的资格后下发了《竞买资格确认书》。由此可见,本案涉及地块的竞买人须为农副产品加工业行业,目前该资格准入尚未变更。买受人丽水永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食品加工行业,其不符合该地块的准入条件,不具有竞买资格。
本案自 2020 年 6 月-2021 年 9 月执行监督立案以来已超过五年,缙云县人民法院收到浙江省高院的执行监督也已超过三年,远远超过法定期限。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虞波未尽职责、公然对抗法律法规、对上级下发的通知不予执行,搞形式主义,是严重侵害笋峰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给笋峰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请求人恳求中央领导及上级机关单位领导,调查核实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对笋峰公司提出的财产问题执行监督,追究虞波不作为、走过场形式、怠慢履行职责等问题,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法认定 2018 年 10 月 10 日网络司法拍卖无效,赔偿笋峰公司近五年内的损失及孳息,以维护笋峰公司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还给笋峰公司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以下为相关证据展示及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红头文件,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说明:关于丽水处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核准登记注册房地产估价资质相关信息,经检索,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估价师丁广平入职单位与法院委托的评估单位信息不符。)
(评估报告土地面积与国有土地征用红线面积不符)
(2020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面法院提出检察监督建议,至今未落实。)
(两院对省高院提出的执行监督,至今未纠正。)
(2024年听证会,县人民法院虞波对不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再次强调合法。)
(法拍房地产,成交方营业执照图。)
(上级下达监督执行通知,缙云县法院拒绝纠正错误。此图是当事人刘晓慧的营业执照。)
(民营企业家刘晓慧,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照片)
请求相关部门各级领导严查,依法撤销(2018)浙11执复36号和缙云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2执异33号执行裁定。
目前,全国主流媒体已经介入曝光,这样的冤假错案将会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媒体会持续报道,一直关注事件的进展。
控告举报人:缙云县笋峰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慧
二〇二四年12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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