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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天平是否倾斜?晟檐公司诉三箭公司案件引发深思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5-09
导读: 我是上海晟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书明建筑劳务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飞 起因: 我公司与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三箭公司)的合作关系建立于2017年,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三份。合同约定,我公
           我是上海晟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书明建筑劳务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飞
     
起因:
     
我公司与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三箭公司)的合作关系建立于2017年,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三份。合同约定,我公司负责提供劳务及根据要求采购部份辅助材料,而三箭公司则负责主要大宗材料的采购。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三箭公司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包括欺诈经营、虚假诉讼、偷税骗税、非法牟利、恶意拖欠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过程:
     
1、合同争议与起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箭公司在材料采购上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扣款和非法牟利,且在结算时,三箭公司隐瞒真相,违背行业惯例,谎称代我公司采购材料并恶意加价。我公司因此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救济。
     
2、一审判决:第一次诉讼(案号2020鲁0214民初2566号)被驳回我公司上诉后指定再审(第二次案号2021鲁0214民初7421号),城阳区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依然未能充分考虑我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包括第三方合同、发票及生效裁判文书等,而是依据三箭公司提供的有争议的证据并听信其虚假陈述,违背分包事实强行总包鉴定且以鉴代审,第二次驳回我公司的起诉。
    
3、上诉与再审: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案号:2022鲁02民终13447号)同样未能采纳我公司的证据和上诉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故意混乱卷宗材料。我公司进一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卷宗被变造又不顾听证申请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再审申请。
    
4、检察院监督申请:在法律程序未能取得预期结果后,我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青检民监【2023】343号),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监督和公正裁决。遗憾的是,检察院严重超期并多次更换检察官后同样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结果:
    
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检察院监督申请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我公司深感司法程序中的严重不公及对地方国企的非法保护。我公司认为,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枉法裁判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诉求:
    
1、提审与释明:我公司请求对本案进行提审,并根据《信访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我公司的请求给予明确的释理说明。
     
2、 调查与监督:我公司请求对涉案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监督。
    
3、纠正枉法裁判:我公司请求对本案的枉法裁判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4、赔偿损失:鉴于我公司在法律程序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我们请求相应的赔偿。
    
5、司法公正:我公司强烈呼吁司法机关能够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为我公司提供一个公正的审判环境。 
     
在此,我公司恳请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诉求,依法进行审查,并给予公正的裁决。我们坚信,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是社会正义的基石,我们期待通过法律途径,恢复我们作为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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