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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林州市郝相芹:正当防卫有罪?谁为王壹、常三等人站台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7-14
导读: 一位大名叫常林生,小名叫常三,男,家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闫家台村 。常三因有关系就拉大旗做虎皮,狐假虎威,在林州地面上。欺行霸行、敲诈勒索。动辄打、砸、抢、抄。常三并让其儿子常亮勾结了林州地面上的一群的小混混横行乡里。这群骨干成员有王壹、常
       一位大名叫常林生,小名叫常三,男,家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闫家台村。常三因有关系就拉大旗做虎皮,狐假虎威,在林州地面上。欺行霸行、敲诈勒索。动辄打、砸、抢、抄。常三并让其儿子常亮勾结了林州地面上的一群的小混混横行乡里。这群骨干成员有王壹、常庆航、桑伟、邓二毛、杨国正、李元凯、李智鑫,加上常三、常亮父子二人,组成了林州地面上的地霸团伙。他们常常以棍棒、铁棍、砖块和啤酒瓶为作案工具,对无辜百姓的房屋、车辆、人身作为攻击和打砸的目标。
      受害人郝相芹说:
       早在公元1998年时,郝相芹家为着经商做生意的便利,便掏钱在林州市闫家台村第十一组村民组,购买了一块地皮,用以建房做经商之用。当时,郝相芹和丈夫高兴昌二人经常值守在建房工地。曾有当地好心的村民郝相芹说:闫家台村第十二村民组有一个名叫常三的地痞无赖,经常在这一带寻衅滋事,惹是生非,敲诈勒索,你们家要想在这里常住的话,最好不要惹了常三。
       郝相芹和丈夫高兴昌二人自从听了好心人的忠告后,便多长了一个心眼,处处小心留意,不予常三接触见面。然而,你怕啥。就会偏来啥。终于,有一天,高兴昌开着三轮去拉沙时,偏偏在西路边上碰上了常三。
       此时,常三就不让走了,并说他的摩托车追尾了,就问高兴昌你咋从我村出来了,高兴昌说在这盖房子,常三说车追尾了也不用报警了,我就是本村人,咱说说摩托车追尾的事,以后咱就成熟人了。接着常三就问高兴昌,你是要我的摩托车了还是要你的房子,你不要我的摩托车,你这房子就成我的了。高兴昌问常三说:“摩托车都旧成这样了,也没有坏了,你要多少钱?”常三说2万一分也不能少。常三又说:“我去卖菜哩,被你耽误时间了,你得再在赔一千。”当时我家的房子已盖了一半了,郝相芹夫妇二人为了建房,没办法只好卖了旧摩托车给了常三2万一千元,本想不惹常三就没有事了,谁知道常三就一直找其家的事。有一天郝相芹和丈夫高兴昌去干活,到晚上回家就看见门窗玻璃都没有了,满院子碎玻璃和石头、砖头,我就问我儿高振亮这是咋的了?高振亮当时12岁在家看电视了,没有听见有人叫门,当时常三带了一群人要去我家厕所去解手我不开门,常三他们就把咱家的玻璃都给砸了,第二天我丈夫高兴昌在家,常三又带了好多人去我家叫门,高兴昌开门一看好多人要打他,就赶紧把门插上了,常三带着许多人就在外边找到郝相芹,把她打成了轻伤。报警后公安却不处理常三等人,反说她是防碍作证罪。当时林州市法院没有判刑,可安阳市检察院却派人来林州市法院,看管着给郝相芹判刑一年,判决书却不给郝相芹。林州市法院承办的法官是曲饶芹,郝相芹多次向她要判决书都不给。2008年郝相芹出狱后,常三又带着人就多次去砸郝相芹家的玻璃,不消停的往其家中扔石头。2010年元月17日,常三又带了一群年轻人夜间11点左右再次给其家扔石头,丈夫高兴昌去厕所没有防备被砸到了头上一个大窟窿,报警后民警牛超出警,高兴昌做了法医鉴定是轻微伤。到20号郝相芹家把门窗玻璃按好后,21号夜间这一群人又来砸玻璃,民警李𣇈东出警现场后,这一群人都跑了,等李𣇈东走后那群人又来砸,又一次报警后李晓东说:“我一来他们就跑了,你家去瞧噍他们跑那了,找到了来叫我。”当时郝相芹的儿子高振亮,高振华二人就去噍瞧,瞧见一群人进了网吧,高振亮,高振华二人就进去了,监控拍下二人进去看看不认识一个人,二人就往厕所里走去。后来从监控上看到,王壹等人砸完跑进网吧,还是王壹那伙十几个人就去打高振亮,他们多人把高振亮按在地上打,高振华看到多人打他哥就跳上电脑桌上往外跑去报警,王壹就跳上电脑桌上去拦打高振华。高振亮挣扎着从地上站起被多人拳打脚踢扇耳光。
       常庆航拿钢管来打,证人常亮已证实高振亮生命受到威协的情况下被王壹拦截不让跑,王壹非法限制高振亮的人身自由,实施不法侵害。高振亮被迫正当防卫反击划伤王壹才跑出来。高振亮当时如果不实施正当防卫划伤王壹跑出来,高振亮就会被王壹拦住伙同常亮、常庆航等人用啤酒瓶、钢管打死。高振亮跑出来后,常庆航手拿钢管,桑伟、邓二毛手拿石头追打高振亮跑到家,桑伟、邓二毛、常庆航用石头钢管砸大门,他们说高振亮扎了他们的伙计,不会放过他的。
       高振亮先是被多人按在地上围打,挣扎着站起来后就跑,本身处于逃跑的状态,时间上具有紧迫性,高振亮也处于一种极端惊恐的心理状态下,王壹拦截高振亮的同时还口喊都拿啤酒瓶打,他并弯腰去拿啤酒瓶,高振亮才反击且只刺出了一刀,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去终止王壹的非法侵害,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刑案发生之后,常亮在半个小时后将王壹送到林州市当地医院治疗,后又送安阳一五一医院治疗。在经历两次住院后,此时王壹受伤已过去了17个小时。后来转送安钢中医院治疗。
       2010年3月31日,王壹肢体感觉及运动功能部分恢复,要求转院治疗。
       2010年6月10日林州市(林)公(伤)鉴(法活)字【2010】做出鉴定结果为“王壹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2010】法监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果为“王壹损伤属一级伤残。”
       王壹住院后,高振亮在2010年4月1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此后,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振亮犯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高振亮有期徒刑十年。
       林州市法院一审判决之后,涉案人高振亮的父亲高兴昌和母亲郝相芹二人均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对他们儿子最大的不公。他们认为:监控证据已经证明地霸常亮组织十多个人恶毒殴打高振亮一个人,在生与死的关头,高振亮用自身的小刀划了王壹一下,实属正当防卫。随后,他们便上诉到了安阳市中级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附带民事(2011)安刑一终字第188号裁定书认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并写内涵:1、查清谁往家里扔石头了?2、多少人参与打架?3、王壹和常亮是什么关系?发回林州查清事实重审。
       在此情况下,又通过郝相芹夫妇的连连进京上访,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撤诉申请。
       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4月29日、作出的“(2010)林刑初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中称:“本院认为,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高振亮起诉的理由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换句话来说: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振亮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于“2011年4月29日”终结。
      但是:
      林州市检察院提起撤诉后,安阳市检察院公诉科对高振亮重复起诉。起诉书隐瞒事实真相,只说高振亮扎伤王壹,不提常亮、王壹等十多人往家扔石头砸伤高振亮父亲头部(鉴定为轻微伤),常亮、王壹为首的十几人团伙在网吧殴打高振亮一人的犯罪事实。
       安阳市检察院公诉科王卷华故意隐满林州市法院2011年4月29作出撤诉的事实,谎称林州市检察院2011年5月29曰报送我院,王卷华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重复起诉高振亮,安阳市中院法官李东华明知道这是一案二诉是不该受理,应当驳回,可李东华却知法犯法一案二诉枉法判处高振亮无期徒刑。
      高振亮被安阳市中院秉承安阳市检察院副院长石江平的个人意见,枉法判处无期徒刑之后,高振亮的父亲和母亲如遭五雷轰顶,面对司法败类一次又一次的加害,高振亮的父母亲为了给儿子鸣冤,给儿子维权,给儿子讨还一个公道,其父母只好强忍悲愤,再一次走上了上访维权的艰难道路上。从2011年至今的十多年来,他们虽又提起了五次申诉,但每次申诉都被拖延了半年之久,而且每次申诉都是无果而终。
       ……
       高振亮的母亲郝相芹,字字血、声声泪地详细述说了他们家和其儿子高振亮所遭受地霸歹徒的欺压和迫害,详细述说了司法败类们强奸法律,枉法判处冤案害得他们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令人感叹不已啊。

       听了郝相芹的血泪控诉,记者经过了解后,为了帮助郝相芹找到解疑答惑的法律依据,记者特在省会拜访多位法律界的权威专家,他们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给出了如下的解答:
       其一:原判适用法律和判决理由错误
      1、原判决认定不符合正当防卫存在错误
       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高振亮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首先,本案中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的至少有4人系常亮一伙的,从现场的监控显示可能不止这些,发生冲突时常庆航等人证人及高振亮、高振华均能证实高振亮被众人打倒在地,王壹还企图用啤酒瓶打高振亮,监控录像中还能看到常亮一伙人中有人持有钢管,高振亮是在被打倒在地,想要逃跑时刺伤了前来阻拦的王壹,监控录像能够证实整个冲突持续的时间不过一两分钟,期间王壹跳上桌子离开后又阻拦高振亮,企图用啤酒瓶殴打高振亮,系主动实施了侵害行为,高振亮在被多人殴打,人身受到紧迫伤害的情况下刺伤王壹,有且只有一下,系在短时间内采取的防卫行为,其主要针对的还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非故意伤害。
       其次,高振亮在案发时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高振亮在被多人殴打倒地后,夺路而逃的情况下,迫于无奈刺伤企图拦截自己的王壹,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在面临正在发生的侵害不能采取行动制止,难道要等到侵害结果发生后才能制止吗?在没有证据证明高振亮具有伤害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高振亮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在本案中,前有王壹拦截,后有实施殴打行为的常亮等人追击,发生侵害的危险是十分紧迫的,高振亮在此时用刀刺伤王壹,夺路而逃这一行为也是瞬时间发生的,也是采取防卫行为所必需的。至于防卫强度的认定,常亮等多人持械殴打、追击高振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在此情况下高振亮采取的刺伤王壹的行为,是防卫限度内所允许的,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
      2、实行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伤害行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有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行为人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
      主观上是过失,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首先,上文论述了可能导致被害人病情恶化的两个因素,一个是救治时间延误,另一个是被害人自身健康情况较差,这两点直接中断了被告人的实行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高振亮主观上为了阳止自身人身安全继续受到侵害,并无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
        如前文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存疑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没有对被告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实施行为进行论述。而且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高振亮用刀刺伤王壹同王壹的颈髓损伤间具有因果关系,又何系高振亮的伤害行为导致了王壹重伤甚至构成伤残一级?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第一、常亮证实他一呼喊,以杨国正为首的伙计都上了。李元凯证实倒在地上的两个人一个是他们的人,叫杨国正。王壹的女友徐畅证实王壹的伙计常亮把王壹送往医院。常庆航证实他在高振亮家门口说到扎了他的伙计就并想跑。常亮李元凯、徐畅、常庆航几个人的证言证词已充分证实王壹与常亮、杨国正、李元凯、常庆航等人是一伙的。
      第二、根据监控显示,王壹的证言与监控显示完全不符合,高振华没有去砍王壹,王壹反而去追赶高振华,在没有追到高振华后,又返回去拦截高振亮并弯腰去拿啤酒瓶后被高振亮扎伤。
      第三、高振亮先是被一群人按在地上围打,挣扎着起来后就往外逃跑,常庆航等人又是拿钢管追打,王壹还拦截高振亮口喊都拿啤酒瓶打他并弯腰去拿啤酒瓶,请问法官高振亮遇到这种情况就不该反击吗? 高振亮就该后面被人拿钢管追打,前面被人拦住不让跑并被人拿啤酒瓶打死吗?
       其二:本案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有误,具体如下:
       1、本案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审判决采纳的证人证言均系和本案有厉害关系一方的证言,证言真实性存疑。
       一审法院不以监控录像显示的真实事实为准,反而采纳王壹、常亮等团伙串供后的伪证。
      一审判决看似采纳了大量证人证言的说法,共计 11 人,但其中 4 人系同高振亮发生冲突一方的证言,4 人在现场并未看到打斗现场的情况,3 人系传来证据。监控录像显示有 8 个人与高振亮发生冲突,侦查机关不收集参与殴打高振亮以杨国正为首 6 人的证言证词,反而收集不在场或在现场未看到打斗现场的人的证言证词。侦察机关收集证据时故意遗漏以杨国正为首的 6 个人的证言。
       一审判决定罪所采纳的证人证言均系和本案有厉害关系一方的证言。
       李元凯证言(证据卷第34-36页)“见网吧南部,从东数第二个通道南头过道上躺着两个人,一个是我们的人,叫杨国正,另一个男子我不认识。”
       常亮、常庆航、杨国正作为本案同高振亮发生冲突的关键证人,侦查机关却没有第一时间找其三人取证,而在案发后的6天后(2010年1月27日)才找常亮做第一份笔录、案发后 15 天后(2010年2月5日才找常庆航做第一份笔录,期间给了常亮、常庆航充足的时间串供,常亮、常庆航的证言真实性存疑。而杨国正,侦查机关同样不找其取证,据常亮 2011年6月29 日证言证实,杨国正于去年夏天,即2010年6月左右游泳溺亡,期间据本案案发已过5个月,侦查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本案事实真相无法查清。
       其三:本案中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且同现场的监控录像间相互矛盾
       常亮称“我一呼喊老高家大儿子杀人了,我的伙计就都上了。”“高兴昌的大儿子就往外跑,这个男子正好挡住了高兴昌大儿子的去路,高兴昌的大儿子就用匕首朝这个男子的脖颈后面捅了两刀,然后他就跑了出去”、“没有人将高振亮按倒”,证言真实性存疑:1.常亮称王壹挡住了高振亮的路,所以高振亮捅了王壹两刀,两刀与事实不符。2.关于高振亮是否被按倒地一事,常庆航则称“看到两个男子在地上躺着,我还没有看清是谁,其中有个男子就站了起来,站开后,他戳了我一下,就往外跑,当时王壹在这个男子跑的对面面朝西站着来,因为这个男子戳了我下我很气愤,我看到南墙根竖着一根钢管,我就拿钢管去找那个男子,拿开钢管后,我看到王壹倒在了地上。”
       李元凯称“拿菜刀的男子没有戴口罩,拿匕首的男子戴黑色口罩;王壹当时可能要去厕所,他没有和对方吵架”。证言真实性存疑:1.李元凯称杨国正是他们的人,说明李元凯与杨国正是一伙人。2.李元凯称拿菜刀的男子没有戴口置拿匕首的男子戴黑色口罩,与其他人的描述和事实矛盾。
       李智鑫称“看见王壹往厕所走,这时,有一个戴口罩的男子从桌子上跳了过来,手持匕首,按住王壹,然后用匕首朝王壹脖子后面插了两下。”证言真实性存疑:1.李智鑫称戴口罩的男子手拿首从桌子上跳过来按住王壹用匕首朝王壹脖子后面插了两刀,此处描述与其他人的描述和监控录像存在矛盾。2.李智鑫说高振亮扎了王壹两刀,实际上只有一刀。3.李智鑫称其去柜台买东西,看见王壹往厕所走,而且没看清拿匕首男子的口罩是什么颜色,说明他离王壹和高振亮有一定距离,但是王壹第一次陈述说李智鑫就在他跟前,明显存在矛盾。
       常庆航称“我看到是戳我的那个男子戴的黑白色的口罩”“戳我的那个男子拿着匕首”,证言真实性存疑:常庆航称拿匕首的人戴了黑白色的口罩,常庆航是如何在与他人的描述、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下,准确的描述出高振亮戴了一个黑白色口罩这个既准确又错误的事实的?
       常亮一呼喊他的伙计都上了,杨国正就把高振亮按倒在地上,李元凯又称杨国正是他们的人,由此可见常亮、李元凯、杨国正是一伙人。常亮、李元凯、李智鑫常庆航都证实高振亮戴口罩捅了王壹两刀,高振亮没有戴口罩也没有捅王壹两刀,为什么几个证人证词却一致与事实不符,可见,案发后常亮、常庆航、李元凯李智鑫等人存在串供的事实。
       李元凯、李智鑫、常庆航这伙人都认识王壹,王壹的女朋友徐畅又证实王壹的伙计常亮把王壹送往医院。证人证词已证实王壹、常亮、李元凯等人是同伙。监控录像“视频内景1”2010年1月21日(以下所有监控时间均为2010年1月21日)23时05分17秒显示,高振亮二人出现在视频中,高振华身穿黑色羽绒服黄色毛领,黑色裤子,戴黑色口罩,寸头;高振亮身穿黑色羽绒服黑色毛领,黑色裤子,未带口罩,寸头。二人在寻找什么,之后向画面左侧走去,离开视频范围。监控录像“视频内景1”23时07分26秒红色上衣男子,黑白相间的鞋子进入画面后跳上桌子(王壹),高振华手持菜刀跳上桌子向视频右侧跑去,出画面,红衣服男子就追着高振华跳下桌子往右跑去。出画面。23 时07分51秒,时隔25秒王壹是面向视频左侧的,看起来是要去围堵高振亮,而不是要逃跑,之后王壹有一个弯腰的动作后,画面被柱子挡住。王壹称高振华跳过桌子来砍他,他就往厕所方向跑去,被按在地上的男子扎伤。监控显示高振华不但没有砍王壹的动作还被王壹追赶。以上监控录像能够证实王壹在案发时存在拦截、追逐、围堵高振亮、高振华兄弟的行为,王壹及在案其他证人陈述“其是在去上厕所路上被高振亮刺伤”的事实真实性存疑,监控录像显示王壹向高振亮跑去时有弯腰的动作,符合高振亮的证词: 王壹弯腰去拿啤酒瓶并口喊都拿酒瓶打他。王壹去厕所的路上如果不是拿东西,好好的为什么会弯腰?原审法院拒不采纳“监控录像”,而采信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其四:本案中致伤凶器并未找到
      2011年6月10日林州市公安局振林派出所出具“器查找情况”的证明证实凶器未找到。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安阳殷都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检验过程查体中注明,“检查前见王壹颈前正中前方有一长2cm 疤痕,颈后发际处有一长3cm 痕鉴定结论称王壹因颈椎刀伤致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致四肢瘫已构成一级伤残。经原审查明,高振亮持匕首捅刺王壹一刀,鉴定意见显示王壹颈部有两处疤痕,一处2cm,一处3cm,究竟哪一处是高振亮所伤,现因凶器未能找到,已无法对比确定。
       其五:伤情鉴定中并未明确致残伤
      1、本案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林)公(伤)鉴(法活)字[2010])的鉴定结果为“王壹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安阳殷都司鉴所 2010 临鉴字第 198 号)的鉴定结果为“王壹损伤属一级伤残”,这两份都只对王壹最终的伤情做出一个结论,但并没有证明重伤结果与刀扎存在因果关系。从被害人的病历可以看出,被害人脖颈后正中偏左侧有一道3.5cm 长、横行整齐破裂创口,结合该份鉴定意见中的照片,可以看到该伤口位于后脑发际线的边缘处,伤口下面的颈椎应该属于身体靠上的几节颈椎。而鉴定意见书中称被害人的 C4 椎体和 C4、5 间隙有损伤,结合人体颈椎结构图来看,连接头部的是第一椎体,依次往下数,到第四、第五椎体已经是靠脖颈的中偏下的部位,被害人由于 C4、C5 体内颈损伤导致瘫痪,这与被告人扎伤被害人的部位存在出入。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对刀刺伤与脊髓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说明,仅能证明被害人确实是重伤,但不能证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被告人的行为导致。
       2、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的送检材料是安钢职总医院的两份住医院病历,以及多家医院的 MRI 片,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见书,对被害人评残鉴定的依据也是医院的病历和 MRI 片。这就意味着这两家鉴定机构没有为被害人做过任何的实质性伤情鉴定,都是以医院提供的诊断结果为依据,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作出的“重伤”和“一级伤残”这两个客观评价。我们不否认被害人确实是“重伤”和“一级伤残”,但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想要用这两份鉴定意见书证明的内容是“刀刺伤导致了重伤结果”,而鉴定意见书中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鉴定,也没有任何说明,显然达不到公诉机关想要实现的证明目的。鉴定意见书仅审查了部分病历和材料就作出了鉴定结论,没有审查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否真实可信,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伤情检查,这两份鉴定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显然存在很大的疑问。
       3、鉴定意见系依据王壹的两份病例做出,分别为2010年1月22日安钢职工总医院的病例(号100639),2010年3月31日安钢职工总医院的病例(号102480),但依据补充侦查卷15-16页显示,病例(号100639)出院小结记载2010年3月31日,患者王壹肢体感觉及运动功能部分恢复,要求转院治疗。出院遗嘱:1.继续外院治疗;2.注意转院安全,3.不适复诊。卷内并无鉴定意见。据“2010年3月31日安钢职工总医院的病例(号102480)”,但就常理而言王壹已经要求转院,没道理同日再进入同一家医院治疗。鉴定意见依据的病例(号100639)并不完整,缺失病例第4-14 页;CT片6张(号:017826、01765923192113635457、0105226)也并未随案移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鉴定意见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的鉴定意见缺失送检材料,无法查证其合法性、真实性,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病例(号100639)(补充侦查卷第 12页)证实,王壹系在颈髓刀刺伤后17小时后才入住安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此前,颈髓刀刺伤约半小时后,出现呼吸困难,送诊林州市当地医院,约X小时后送诊安阳市一五一医院,期间治疗方案不详,于一五一医院行伤口清创XX应用脱水及激素、抗生素类药物治疗,应用甲强龙约150ml冲洗XX,转诊我院。可见王壹在受伤后的 17小时的病例缺失,其是否得到及时妥善的治疗?期间用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二次伤害?
      以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原审法院并未查明,鉴定意见也并未依据以上病例做出,真实性存疑。
       5、王壹的病历上写到主要是颈部刀伤,但是法医鉴定证实王壹是颈椎刀伤、颈髓损伤致高位截瘫,评残单位安阳殷都司法鉴定所不以法医鉴定为准,故意依照病历篡改成颈椎刀伤致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颈部刀刺伤与颈髓损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六:王壹系同高振亮发生打斗的常亮等人一伙,并非不相干路人。
       王壹称不认识常亮等人,但是其女朋友徐畅称“我看到王壹在柜台东边的地上躺着,地上流着血,王壹的伙计常亮就把王壹送去医院了”,徐畅证言也能够与李元凯的证言相互印证,李元凯称同高振亮发生冲突的人是我们的人。可见,王壹同常亮等人是一伙的。
       监控录像“视频外景”显示,22 时42 分43秒,多名男子一同从网吧内出来;22时57分20秒,之前的多名男子回到网吧。之后偶尔有几人到门口转悠观望;23时01分46秒,之前的这拨人中的几个人快步走到网吧外面;23时01分19秒,高振亮二人进入网吧; 23时07分45秒,一男子跑出网吧(疑似戴口罩),随后有人追出网吧,之后另一个人跑出网吧 没戴口罩),被其他几个人打了两下跑走,随后一大帮人追出,其中有一名男子在指挥其他人去追高振亮,该男子为胳肢窝受伤的男子,即常亮;23 时08 分40秒可以看出其他人都围着常亮,其他人在接到指示后离开网吧,随后指挥的男子进入网吧。期间,上述监控录像视频内景1”能够证实王壹在案发时存在围堵高振亮、高振华兄弟的行为,能够证实王壹系常亮一伙,且从“视频外景”也能够看出,众人出网吧的时间同高振亮家门玻璃被砸的时间基本吻合,众人进来后,高振亮兄弟随后追进网吧。从事后常亮在视频内大声叫嚷,斥责网吧管理员,及组织、安排众人追打高振亮可见,常亮一伙人系有组织、有预谋、分工明确,以常亮为首的恶势力。王壹系常亮一伙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不相干的路人。
       其七:侦查机关未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侦查机关的不作为或者可以称为“恶意包庇”的行为系导致本案真相无法查明的重要原因。
      1.不及时调取对高振亮有利的证据。案发当天网吧的上网登记记录,网吧领班刘文斌证实,当时上网登记的记录电脑上只能保留几天,本子上登记的因为时间太长找不到了。
      2.不及时调取杨国正的证言,2010年5月20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发回林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附上补充侦查建议(补充侦查卷第 6-8 页)第6条说明,“根据李元凯的证言显示,杨国正是第一个和高振亮发生冲突的人,应取得其证言”,林州市公安局却晚于一年后的2011年6月27日才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卷第1页)第 6 条说明,“关于补充杨国正证言的问题,杨国正去年已溺水身亡”,依据常亮的证言,杨国正是于 2010 年夏天溺水身亡的,卷内并未附杨国正的死亡记录,有理由相信,在 2010 年5月时,如侦查机关在接到检券院补充侦查建议时能够第一时间找到杨国正,是有可能能够取证的。代理人不懂一年时间,为何侦查机关拒不取证,为何在常亮证实杨国正死亡后,侦查机关不进一步调查?也不取证?另外 5 个参与围殴高振亮的人的证言,是侦查机关懶怠不作为,还是到底想要隐瞒什么样的事实?
        3.林州市公安局2011年6月27 日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中充斥着大量无法证实,无法查证的事实,均系“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如:“关于查证案发当晚是否到高振亮家找事,系何人所为的问题,已经询问常亮等人,无法证实”;“关于参与抢救王壹人员是否参与冲突的问题,已经询问材料,无法证实”;关于补充案发时间网吧上网人员证言的问题,现无法查证案发时间谁在网吧上网无法补充”等,代理人详细阅卷后发现,在本案发回重审后,林州市检察院撤诉后案件就不存在了,怎能移交安阳市检察院起诉呢,这就是安阳市副检察长石江平制造冤假错案的过程,迫害高振亮的事实。在2010年林州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要求调查的事实,林州市公安局晚于一年后才去调查,并出具了无法查实的证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竟然一案两立,重复起诉高振亮。且本案系涉案被害人重伤,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得不令人怀疑市级法院究竟是怠懒护法还是充当保护伞?
       其八:本案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因素
       1.被害人没有及时获得救治王壹的病例(号100639)证实,王壹系颈髓刀刺伤约半小时后,出现呼吸困难,送诊林州市当地医院,常亮的证言证实,案发后曾送王壹到东关医院就诊,治疗情况因缺失病例不祥,可见王壹在受伤后没有被及时送诊,且因治疗病例缺失,不能排除“王壹的重伤结果系送诊不及时或医院治疗不当所造成”的合理怀疑。
      2.被害人自身健康状况存在问题
      王壹的病例(号 100639)证实,接诊后对王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体格检查均无异常,未显示其伤口深度等重要评判是否会伤及颈髓的伤情。既往病史王壹自述身体康健,但却显示王壹曾于 2 年前在北京市航空医院行“阑尾摘除术”,众所周知,阑尾手术系很小的手术,为何王壹却要千里迢迢到北京三级综合医院手术?不能排除“王壹可能隐瞒了既往病例”的合理怀疑,王壹的特殊体质可能才是造成本案重伤后果的原因。
       其九:本案没有很好地贯彻国家高法“一事不二诉”的原则。
       “一事不二诉”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当时适用的、法释(1998)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准许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359号"刑事裁定,至今仍然为林州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
       显然: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7月4日"诉被告人高振亮"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安检刑一诉[2011]30号《起诉书》是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恶意起诉。从而证实:"被告人高振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案的刑事诉讼为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恶意诉讼。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安阳市中级法院"平庸之恶"明知没有新证据新事实违法受理案件,制造冤假错案。
       ……
       本文披露至此,案情真相已大白于天下。河南林州市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之冤案,完全是由其当地司法部门中的一些败类勾结、纵容、支持、包庇社会面上的一些邪恶势力中的地霸人物,置社会治安于不顾,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置国家的法治秩序于不顾,而横行社会,欺压百姓,打砸抢抄他人的生命财产而引发的。由于司法败类们手中握有重权,他们可以任意曲解法律,让天平失衡变鬼城,枉法判案,让手中无权无势的劳动人民成为一个又一个冤案的受害者。
        如要改变这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必要加大对司法队伍的整治力度,如要改变这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危害,必要加大对黑恶势力、地霸、地痞流氓的整治力度。
        尤其在林州地面上,必须要加大对常三、常亮、王壹等的打击力度。深挖其黑后台,扫除一切的害人虫,还司法公平、公正,为蒙冤负屈的高振亮昭雪冤枉。
         目前,高振亮的母亲郝相芹为给其儿子维权和讨还公道,为给其儿子洗雪冤枉,她已经在上访上诉的道路上,艰难的行走了十多个年头了。她的执着,她的呼号上诉,一定会感动正义的人们。她也有理由相信,在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在依宪治国的今天,她儿子高振亮的冤案一定会得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解决的。
        为着这一天的到来,我们一家人和其他百姓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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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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