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化一市管干部职务编制被“蒸发”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3-08
导读:
图/文 剑锋 (兴化市委1992年9月11日向全市各乡镇、市直属单位下发沈文义的任文件。) 江苏兴化市原市管干部沈文义,1992年9月11日,市委(1992)112号文件正式任命他为市直属企业纪委书记,正式成为一名市管干部。他奉公履职,为党的纪检工作、地方建设做出
图/文 剑锋
“职务是突然被停,事先没有任何征兆,既没有组织部告知我职务被停止的原因,市委也没有下达免职通知。只有收购企业告知,市委将他随同单位一起“变卖”给了收购企业,收购企业又以纪委书记不是一线劳力、是企业的“累赘”直接将我处置下岗了。150元每月生活补助,后来增加到每月38O元。”讲述时沈文义无奈之前之情溢于言表。“ 沈文义接受采访时说,2006年后,因为他爱人与小女都不幸身患重症,仅靠他一点“军转干部解困资金”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支付家中双病人医药费,经组织部与安丰镇协调,由安丰镇临时聘用他为“招商兼职信息员”每月支付信息费600元,一直到退休!他说,“从下岗失业到退休,一直没有让我重新上岗工作,工资也一直处于停发状态,至于协调的协议安置都属于生活补助、救济性的措施,给我办理的等于‘25年以上的保老生活补助弗’待遇。”
拒绝执行政策规定 将错就错
首先,省委领导非常重视沈文义同志的来信反映,并于2008年5月,在转交给省委办公厅负责督查的信函上亲笔批示“按政策规定办”,而兴化按政策规定办了没有?显然没有!否则,市委在没有履行规定的免职手续和程序下,就直接将“市管干部”“转托”给收购企业作下岗处理,这符合哪一条干部政策,又是哪一条党的组织程序允许这样办?
兴化市委不但开始就没有“按政策规定办”,且后来也是一直没有按批示意见认真自查、纠正,直接违背了省委领导批示精神。
其次,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沈文义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而兴化市委却将此信访件,都转给无权限处理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且一而再、再而三地一转再转,直至终止沈文义的信访权利。
兴化市委在给相关媒体的《回复》中提到,兴化市信访局根据其军转干部身份将信访转至退退役事务局处理,并通过该局[2020]40号、[2021]57号《意见书》给予沈文义答复告知。而这两次的答复意见,都是告知“沈文义诉求市管干部改制下岗事项不在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范围”,且在[2021]57号《意见书》上直接给沈文义还提出“下次相关的信访件请注明不要转给退役军人事务局”。兴化多次用这样“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转处和答复,一直循环往复地转给非权限部门进行“无效处理”且长达20多年!
经沈文义一再申诉,市委对他采用违反干部政策、违背组织原则的“协议安置”,组织部门在协议上盖章见证。
再者,兴化市委明知违背了干部管理规定,又不想按“省委领导批示”纠正,面对省委办公厅督查,就将错就错地将非法逼迫沈文义下岗、失业说成是“托管安置”,将发放300多元生活补助说成了“发放工资”,编造出“对沈文义在改制中已经实行合理安置”不实之词。
兴化劳动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记录“市管干部”沈文义于2001年11月在没有免职的情况下被收购企业处置下岗。
2008年5月26日,时任省委书记梁保华在沈文义汇报信上亲笔批示:“请雪非同志按相关规定办理,由办公厅给复信。”
2008年5月28日,省委办公厅将梁保华同志批示及相关材料转发给泰州,要求泰州按省委领导批示抓紧办理。
兴化市委一直将沈文义信访件交由无权限处理的“退役事务局”处理,并称该局每次都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回复;而《回复》中提到的该局[2020]40号、[2021]57号《意见书》给沈文义所谓答复意见却是告知其“你诉求市管干部改制下岗事项不在退役事务局受理范围”,并要求“下次相关的信访件请注明不要转给退役事务局”,并无相关核查和实际处理意见。而兴化一直循环往复地用这样“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转处和答复搪塞上级,拒不纠正错、将错就错。
给媒体《回复》不圆其说 质疑诸多
兴化市委在一份给相关媒体的《回复》中就沈文义的提出问题的回复存在诸多质疑。
质疑一:沈文义履职期间身份是干部还是普通职工?
《回复》认为沈文义只是全民职工。而事实上,根据国家干部政策,沈文义应该是国家干部、市管干部身份。其一、沈文义是1986年部队营职军官转业到地方的国家干部;其二、1992年9月11日,经过6年地方建设锻炼以及地方党委的培养,沈文义又被市委考察、任命为“市管干部”。因此,沈文义无论是军转干部,还是1992年被市委考察决定任命为“市管干部”后履职期间,他的个人身份就应该是干部身份,否则,就是当届市委组织部门考察有错,市委任命不当!
质疑二:沈文义“被下岗”时间到底是2001年、2002年,还是2005年?
首先,《回复》称,沈文义是2002年8月23日,经市属企业改革小组“直接改制”给收购企业作下岗处置的。
其次,盖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并有市局钢印的兴化市劳动部门签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上,载明沈文义下岗失业时间为2001年11月,在“改制”前已经被提前下岗了近一年时间。
再次,《回复》又“自相矛盾”地称,沈文义是2005年1月24日由市委组织部发文“兴组[2005]17号”免职下岗的。
军转干部沈文义经过6年地方工作锻炼以及地方党委的培养,1992年经市委考察被任命为“市管干部”。
综上三个自相矛盾的“下岗记录”“倒映”出兴化市委“干部管理”的乱像。
一是如果沈文义是2002 年8月被改制小组处置下岗的,那么劳动部门怎么又出现提前一年失业的记录?
二是如果说沈文义“市管干部”是2005年1月被市委组织部免去的,那意味着2005年1月份之前,他仍是“市管干部”,那他的岗位和工资为什么从2001年11月被停止?他怎么能在2001年劳动部门登记的下岗或者是2002年8月被改制下岗后凭借“无业游民”身份一直担任“市管干部”到2005年1月份?
三是兴组[2005]17号”文件是怎么在2001年至2007年之间棉纺厂被收购改制成“泰州长新纺织有限公司”,原党组织改制成长新纺织公司党总支情况下,免去沈文义兴化棉纺织厂纪委书记职务的,原棉纺厂以及党委、纪委都已经消失情况下,又是哪来的棉纺厂纪委?
四是如果2005年才被免职的,那么证明2001年11月被登记的“下岗失业”,2002年8月,市改制小组形成的“下岗决议”,都具有“非法性”,或是凭空捏造!
质疑三: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与组织部两机构是否有权免去市委任命的“市管干部”?
首先,“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是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一不是人事部门,更不是组织部门,它的临时行政职能与非党务、非人事性质,决定了它不能“越权”“越位”“以政代党”地对“市管干部”行使任免权限。
其次,市委组织部是市委领导下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其职能是负责推荐、考察干部人选,由市委讨论决定任免。市委组织部直接以部门名义行文罢免市委任命的“市管干部”属于“越权”“越位”违背组织程序的行为。
再次,市委任命文件与组织部免职文件不对等。市委任命文其文头是“中国共产党兴化市委员会”,落款和公章都是“中共兴化市委委员会”,而组织部免职文件其文头与落款和公章都为“市委组织部”,显然前者属于市委文件,后者则是组织部机关文件,两者任用、免职人员不同级,不对等,不得混淆。
综上,当届兴化市委在干部任用、管理上体现出:混乱、任意、粗暴、违规。(未完待续)
(兴化市委1992年9月11日向全市各乡镇、市直属单位下发沈文义的任文件。)
江苏兴化市原市管干部沈文义,1992年9月11日,市委(1992)112号文件正式任命他为市直属企业纪委书记,正式成为一名“市管干部”。他奉公履职,为党的纪检工作、地方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他没有申请辞职,也没有纪律处分情况下,不经过干部任免程序,不见市委免职通知文件情况下,他的职务编制却在2001年11月被“真空消亡”!更令他难以置信的是,不但他的“市管干部”身份被消亡,连维持基本生活的岗位也没了,时年49岁,年富力强,竟然成了下岗的“无业游民”。“职务是突然被停,事先没有任何征兆,既没有组织部告知我职务被停止的原因,市委也没有下达免职通知。只有收购企业告知,市委将他随同单位一起“变卖”给了收购企业,收购企业又以纪委书记不是一线劳力、是企业的“累赘”直接将我处置下岗了。150元每月生活补助,后来增加到每月38O元。”讲述时沈文义无奈之前之情溢于言表。“ 沈文义接受采访时说,2006年后,因为他爱人与小女都不幸身患重症,仅靠他一点“军转干部解困资金”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支付家中双病人医药费,经组织部与安丰镇协调,由安丰镇临时聘用他为“招商兼职信息员”每月支付信息费600元,一直到退休!他说,“从下岗失业到退休,一直没有让我重新上岗工作,工资也一直处于停发状态,至于协调的协议安置都属于生活补助、救济性的措施,给我办理的等于‘25年以上的保老生活补助弗’待遇。”
拒绝执行政策规定 将错就错
首先,省委领导非常重视沈文义同志的来信反映,并于2008年5月,在转交给省委办公厅负责督查的信函上亲笔批示“按政策规定办”,而兴化按政策规定办了没有?显然没有!否则,市委在没有履行规定的免职手续和程序下,就直接将“市管干部”“转托”给收购企业作下岗处理,这符合哪一条干部政策,又是哪一条党的组织程序允许这样办?
兴化市委不但开始就没有“按政策规定办”,且后来也是一直没有按批示意见认真自查、纠正,直接违背了省委领导批示精神。
其次,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沈文义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而兴化市委却将此信访件,都转给无权限处理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且一而再、再而三地一转再转,直至终止沈文义的信访权利。
兴化市委在给相关媒体的《回复》中提到,兴化市信访局根据其军转干部身份将信访转至退退役事务局处理,并通过该局[2020]40号、[2021]57号《意见书》给予沈文义答复告知。而这两次的答复意见,都是告知“沈文义诉求市管干部改制下岗事项不在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范围”,且在[2021]57号《意见书》上直接给沈文义还提出“下次相关的信访件请注明不要转给退役军人事务局”。兴化多次用这样“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转处和答复,一直循环往复地转给非权限部门进行“无效处理”且长达20多年!
再者,兴化市委明知违背了干部管理规定,又不想按“省委领导批示”纠正,面对省委办公厅督查,就将错就错地将非法逼迫沈文义下岗、失业说成是“托管安置”,将发放300多元生活补助说成了“发放工资”,编造出“对沈文义在改制中已经实行合理安置”不实之词。
当年5月27日,雪非同志给督查室的亲笔批示。
给媒体《回复》不圆其说 质疑诸多
兴化市委在一份给相关媒体的《回复》中就沈文义的提出问题的回复存在诸多质疑。
质疑一:沈文义履职期间身份是干部还是普通职工?
《回复》认为沈文义只是全民职工。而事实上,根据国家干部政策,沈文义应该是国家干部、市管干部身份。其一、沈文义是1986年部队营职军官转业到地方的国家干部;其二、1992年9月11日,经过6年地方建设锻炼以及地方党委的培养,沈文义又被市委考察、任命为“市管干部”。因此,沈文义无论是军转干部,还是1992年被市委考察决定任命为“市管干部”后履职期间,他的个人身份就应该是干部身份,否则,就是当届市委组织部门考察有错,市委任命不当!
质疑二:沈文义“被下岗”时间到底是2001年、2002年,还是2005年?
首先,《回复》称,沈文义是2002年8月23日,经市属企业改革小组“直接改制”给收购企业作下岗处置的。
其次,盖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并有市局钢印的兴化市劳动部门签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上,载明沈文义下岗失业时间为2001年11月,在“改制”前已经被提前下岗了近一年时间。
再次,《回复》又“自相矛盾”地称,沈文义是2005年1月24日由市委组织部发文“兴组[2005]17号”免职下岗的。
一是如果沈文义是2002 年8月被改制小组处置下岗的,那么劳动部门怎么又出现提前一年失业的记录?
二是如果说沈文义“市管干部”是2005年1月被市委组织部免去的,那意味着2005年1月份之前,他仍是“市管干部”,那他的岗位和工资为什么从2001年11月被停止?他怎么能在2001年劳动部门登记的下岗或者是2002年8月被改制下岗后凭借“无业游民”身份一直担任“市管干部”到2005年1月份?
三是兴组[2005]17号”文件是怎么在2001年至2007年之间棉纺厂被收购改制成“泰州长新纺织有限公司”,原党组织改制成长新纺织公司党总支情况下,免去沈文义兴化棉纺织厂纪委书记职务的,原棉纺厂以及党委、纪委都已经消失情况下,又是哪来的棉纺厂纪委?
四是如果2005年才被免职的,那么证明2001年11月被登记的“下岗失业”,2002年8月,市改制小组形成的“下岗决议”,都具有“非法性”,或是凭空捏造!
质疑三: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与组织部两机构是否有权免去市委任命的“市管干部”?
首先,“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是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一不是人事部门,更不是组织部门,它的临时行政职能与非党务、非人事性质,决定了它不能“越权”“越位”“以政代党”地对“市管干部”行使任免权限。
其次,市委组织部是市委领导下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其职能是负责推荐、考察干部人选,由市委讨论决定任免。市委组织部直接以部门名义行文罢免市委任命的“市管干部”属于“越权”“越位”违背组织程序的行为。
再次,市委任命文件与组织部免职文件不对等。市委任命文其文头是“中国共产党兴化市委员会”,落款和公章都是“中共兴化市委委员会”,而组织部免职文件其文头与落款和公章都为“市委组织部”,显然前者属于市委文件,后者则是组织部机关文件,两者任用、免职人员不同级,不对等,不得混淆。
综上,当届兴化市委在干部任用、管理上体现出:混乱、任意、粗暴、违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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