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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向芙蓉:重庆执法部门歪曲事实无视证据混淆概念涉嫌制造错案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3-02
导读: 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神圣不可侵犯的使命和责任。但是,现实社会中许多基层法院办案人员,作为执法者本应克己奉公严格执法,却往往在利益面前丧失良知,拿法律当儿戏,铤而走险徇私枉法违法裁断,使法律丧失了公平正义的权威,沦落为了渎职分

        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神圣不可侵犯的使命和责任。但是,现实社会中许多基层法院办案人员,作为执法者本应克己奉公严格执法,却往往在利益面前丧失良知,拿法律当儿戏,铤而走险徇私枉法违法裁断,使法律丧失了公平正义的权威,沦落为了渎职分子的危害人民的武器。这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人员就出现了徇私枉法严重渎职的行为,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却被判定为让与担保合同

        据受害人向芙蓉向媒体反映:她是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人,马华松向自己借的钱到期后,经双方一致约定,将本金转为她向嘉辉房地产公司(法人马连丰)购买石柱县城南小康村商品房的购房款(嘉辉公司开发的城南小康村烂尾楼后被石柱县政府引进的夏都公司接管),她和嘉辉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和嘉辉公司办理了购房结算书。后来她起诉嘉辉和夏都公司交房,却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何庆华法官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认定她的购房合同为让与担保合同,这第24条法律明确规定是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购房合同仍是担保合同。向芙蓉的是借款到期届满以后再签订的购房合同,本就是属于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九民纪要第44条明文规定:借款到期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以物抵债,合同应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定:借款到期后转为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结算,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明确规定不属于担保合同。但何庆华法官就是要判向芙蓉是让与担保合同(即使是被错误的认定为了让与担保合同:也不是石柱县法院院长不准保全庭查封向芙蓉已保全的案涉标的的理由;更不是石柱县政府某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可以非法处置她已保全的案涉标的的理由。未决先处置的行为干预到了案件的正常审判;侵犯了她保全诉讼的权利;已给向芙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根据这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保全的标的没有被非法处置,向芙蓉的损失至少可依法诉讼要求法院拍卖标的物用钱赔偿她的本金和利息)。这样的认定向芙蓉在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也得到高院的认可。
 

        刑事判决书未判决退赔给受害人但法院却认定刑事判决已判退赔

         向芙蓉的6笔借款在2015年1月都已到期,且都已转为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购房结算书。借款人马华松在2015年6月才犯非法集资罪进了石柱县看守所,公安机关在清理马华松的非法集资犯罪总金额时,向芙蓉原来的借款本金也被计算在马华松非法集资犯罪的总金额中。马华松刑事判决书上没有判决退赔给向芙蓉,也没有判决向芙蓉是受害人,但何庆华法官就是要认定刑事判决已经判决退赔给向芙蓉了,叫她去找马华松还钱。而且这样的认定也得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向芙蓉是一个老百姓,还能怎么样?
 

       副县长为组长的工作组强行处置保全案涉标的严重影响案件判决结果

       向芙蓉在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时,审判期限是3个月,石柱县法院有关领导一直压案两年多才给判决。向芙蓉交了担保费和保全费,石柱法院自己也下了财产保全裁定和财产保全查封执行裁定,但石柱法院院长却一直不准保全庭的法官去贴封条查封案涉标的房屋,有意让案外人在一审未判决前善意占有案涉标的房屋,当时不准查封时,保全庭的法官给她谈话时告诉她的:保全庭的法官去查封标的被院长打电话叫回了,今天中午院长和冉启明副县长(小康村烂尾楼政府工作组组长)通电话的,向芙蓉保全的房子能得到,叫她自己去找工作组的江山。向芙蓉的3个购房合同和广大其他相同情况的购房户一样,完全符合石柱县政府制定出台的《城南小康村合法购房户认定标准的通告》第3条,一字一句都符合,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却不按同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对待认定向芙蓉为合法购房户,反而把她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所购房屋,强行顶替给当时没有和嘉辉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只与马华松有债务关系的其他人,公平公正在哪里?天理何在?几年来,她一直无数次没有停止向工作组的组长冉启明副县长和石柱县有关单位反映,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

        对向芙蓉案子最致命一击的是:《在一审还未判决时的2019年10月22日,就被石柱县县政府冉启明副县长为组长的工作组强行处置了她已经保全了一年多的案涉标的》。试想:就凭已经法院保全生效的案涉标的房屋在众目睽睽之下,强权行为就敢大胆的去给她非法处置了,可想而知,她的案子还可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吗?

       试问:石柱县法院院长和石柱县政府某一副县长,向芙蓉向保险公司交了几千元的财产保全错误担保费以及法院收取她4896元的保全诉讼费是干什么的?你们的行为让向芙蓉的案子在整个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都没有案涉标的。你们的行为就是为了阻止干挠向芙蓉案子的正常审判,严重影响到案子的审判结果,导致案子在二审被驳回起诉、再审被驳回申请的后果。

        二审时在开庭审判中,何庆华审判长为了查实案涉标的保全问题,特地休庭,当庭让对方打电话查实了向芙蓉保全的3个案涉标的都已被处置。但二审裁定书上不但不写明已查实的事实,反而还判决向芙蓉承担保全费,这是有多么天大的不公平?

       2021年5月14日,向芙蓉收到二审裁定以前:《2018年5月28日已保全生效的案涉标的已被其他人实际占有并入住进去几年了,开发商钱也没有》——这就是石柱县有关法院和政府的领导在向芙蓉案子诉讼过程中预设的方案。
 

       受害人多次向各部门实名举报反映无果谁来管?

       2021年10月24日,向芙蓉在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前,已多次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督导第十三组、重庆市纪监委、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实名举报过,有关单位责成石柱县法院和石柱县政府处理,向芙蓉已保全的案涉标的房屋是被工作组以夏都公司的名义强行非法处置的,本就应该由夏都公司赔偿她的损失。但直到今天都没有结果。事已至此,标的早已被非法处置,向芙蓉的损失究竟由谁来负责?

        因此,我们希望中央纪检委、监察委、政法委等上级部门能够高度关注和重视向芙蓉反映的上述案子,责令重庆市纪检委、监察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重庆市高院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审理此案,为向芙蓉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还向芙蓉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对于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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