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您相信法院有家乡吗?一起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引发的跨省诉讼真相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3-21
导读:
文:天道啄木鸟 同一个工程,同一个案件,同一套法律,两省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安徽省高院已判决合同无效,山东法院仍然判决合同有效。两省高院产生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孰是孰非? 同属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或者特别管辖
文:天道啄木鸟
同一个工程,同一个案件,同一套法律,两省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安徽省高院已判决合同无效,山东法院仍然判决合同有效。两省高院产生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孰是孰非?
同属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或者特别管辖,均应该在工程所在地受理和审理。此案虽然山东建工率先提起诉讼,但是在安徽两审法院均已作出施工转包合同无效判决之后,山东三级法院拒不移送管辖,依然找各种理由偏袒当地企业,罔顾施工转包合同的法律事实,并利用司法程序漏洞,作出了显示公正的判决。
我们知道,中国人讲究人情世故,亲不亲故乡人,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不过,一旦涉及严肃的司法诉讼。这种人情世故显然是不能大于法律的强制性约束的。可是,山东济南三级法院在本案中的实际表现却显得有些任性,由明显的地方保护倾向。至此,我们不禁发出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套法律体系。山东审判机构如此任性审理与判决,莫非法院也有家乡?乡情和地缘优势这种软性的影响力难道可以超越神圣的国家法律吗?
看似一个普通的实际施工人与当地国有企业的诉讼案件,却揭示出山东济南司法环境欠佳,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这是一起事实非常清晰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一事不二理”原则,同一案件理应合并审理或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而山东建工利用当地人脉和地缘优势,涉嫌利用司法程序漏洞与司法审判机关人员“勾兑”,剥夺了实际施工人马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1月至2023年至今,双方在山东三级法院开庭9次、马骥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5次、超标的封查立案、上诉2次,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1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次;安徽省三级法院开庭4次,复杂的司法审判程序折腾了这么多回合。不仅让当事人花掉巨额诉讼费,并且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内卷”和浪费,最后在山东得到的却是匪夷所思的审判结果,这难免让人怀疑,如此神圣、严肃的国家法律岂能被人操弄,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
特别是在山东法院审判过程中,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法官刘某、原济南中院副院长孙某一(因贪污500多万元被查,现已被判刑入狱)、济南中院法官魏某贵、立案庭法官刘某、山东省高院法官王某等法官涉嫌偏袒山东建工,使马骥及所属公司遭遇严重的司法不公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自2016年至今,马骥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巨额垫付工程款讨要无果,原告追偿标的仅为1628万,却被山东法院超标的查封资产8000万元,此外法院还把马骥名下公司的股权、个人房产和银行卡700余万元查封、冻结。导致安徽民营企业家马骥身心交瘁,名下企业濒临破产,上千名农民工上门讨债。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9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尚花园项目对外公开招标。山东建工集团同意借用其资质参加姜尚花园项目投标。
2015年12月姜尚花园项目中标,项目总造价1.8369亿元。马骥随即又支付给阜阳招标局项目中标服务费80万元,支付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农民工意外险20万元。施工半年后,2016年6月山东建工为规避法律风险,要求与马骥另行签订了一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马骥负责工程实际施工及全过程监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责任均由马骥负责管理,马骥应对此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山东建工不投入一分钱,不派遣劳务队伍,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3%项目管理费。马骥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对建筑工程中的人员、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和风险全部承担。
图:马骥支付山东建工500万元投标保证金票据
图:马骥支付阜阳市招标局中标服务费80万元凭证
2016年1月工程开始施工。所有管理人员工资及劳务分包队伍、建筑材料、资金投入、机械设备、后勤保障等全部费用开支,都由马骥100%垫付,山东建工未垫付一分钱。山东建工只派了1-2个名义上的项目经理,专门负责代表与政府对接并负责单证签字。2018年2月马骥完成施工总工程量70-80%(所有单栋楼建筑封顶)后,此时山东建工自2016年7月陆续收到工程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资金后(当时已收到约1.1亿),以各种理由拒付实际施工人马骥工程款,导致马骥资金链断裂,导致马骥施工团队被迫撤场,双方由此产生了工程合同纠纷。
一份“索命”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016年6月,山东建工要求与马骥另行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山东建工当时解释,这份协议主要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规避法律风险。马骥当时缺乏风险意识,认为项目都实际施工半年了,建筑行业借用资质实属正常。这份协议是山东建工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只此一份,不许马骥方修改。而且合同原件只能由山东建工保留,马骥方不允许保留。
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1
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2
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3
懂行的人一眼便可以识别,这是一份“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工程转包”的阴阳合同。协议中约定:马骥作为项目投资人,负责具体施工,山东建工不投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3%管理费。协议中稳赚不赔的收益均为山东建工,而所有涉及工程的投资、管理、质量、安全风险都由马骥方全部承担。这是一份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条约”。
图:资料显示山东建工涉诉关系269个、自身风险1189条
2年施工期间,所有费用都由马骥方100%垫付,先后投入工程款4000多万元,山东建工自始至终未垫付一分钱,还将政府已拨付的项目资金自行占用,分文不给马骥。山东建工在这两年期间一直侵占、挪用政府拨付的项目资金约8000余万元,拒不支付给马骥。同时还恶人先告状,在济南历下区法院以“追偿权”为由,起诉马骥履行《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投资合作的义务。
本案已被判定为建筑工程转包纠纷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纠纷。2018年9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院已作出判决,此案件属于建设工程转包,《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2020年4月26日安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安徽高院(2019)皖民终1263号)已裁定合同纠纷属于“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工程转包”,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无效,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追偿权”。此案后来又回到山东法院,但山东法院不顾安徽高院的终审判决,继续审理山东建工诉马骥“追偿权”,并判决马骥支付山东建工1122万元。
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
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
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3
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
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
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3
案件纠纷事实
案件事实一:济南一审期间,审理法官涉嫌违规操作,一审法官刘某涉嫌故意把马骥方委托律师的收件人地址、联系电话写错,导致马骥未收到开庭传票,无法参加开庭就直接收到了该院判决书。马骥方正确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安居工程三号综合楼五楼,马骥代理律师肖成杰的联系电话13605580091,在递交授权委托书上已经清楚写明。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却写成: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68号;电话写13955582348,并且邮政EMS快递单上有法院人员事后用铅笔标有“2018年10月8日他人收”字样,也间接证明此快递非马骥方代理律师肖成杰亲自签收。主审法官刘某视法律为儿戏,利用程序瑕疵导致被告的实体权益收到侵害。(详见山东济南历下区法院(2018)鲁0102民初1049号判决)。
图:山东历下区法院将收件人地址和电话写错的快递单号
案件事实二: 2019年12月2日马骥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将马骥提出管辖权异议强行驳回。案件存在严重程序问题和性质定性问题,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视而不见,只看山东建工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马骥根本未收到法院传票,一审法院却按照缺席审判,非法剥夺了当事人出庭答辩权,而济南中院判决书中却避重就轻地视为“庭审笔录存在瑕疵。”
济南二审法官曾承认此案一审判决有问题,要发回重审,最后回复马骥方:法院发回重审指标用完了,不安排发回重审。马骥方要求双方审计,法院却回复:“案件诉讼时间到期了,无法安排审计。”
济南中院法官魏某贵不顾当事人答辩的正当诉求,二审不审计、不对帐、不依据证据事实、不听证言证词,而是利用法官的裁判权任性宣判,再次认定双方为“投资合作关系”,并要求马骥支付垫付款672.6万(现已执行)。(济南中院(2019)鲁01民终7301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三: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马骥与山东建工合同纠纷“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工程转包”。(安徽高院(2019)皖民终1263号)。2020年8月20日,马骥以安徽高院的生效判决书作为依据,到山东高院进行申诉,安徽高院判定此案法律性质属于建筑工程传包,《联合投资合同协议》无效。山东省高院受理后,明知案件判决有错误,坚持一条道上走到黑,一味地偏袒保本地企业,认为安徽高院的生效判决书不能作为新证据,坚持认为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山东高院2020鲁民申5846号)
案件事实四:此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截止2020年10月12日,山东建工在收到政府工程款约1.68亿元后,在分文没有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马骥的情况下,再次以山东法院判定《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有效为依据,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马骥第二轮“追偿权”1626万元。此案又再次历经一审、二审、2次管辖异议,最终在2022年被济南市中院发回一审重审。
案件事实五:马骥方不服山东三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请抗诉,并报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鲁检民监[2021]37000000203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应为无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有效系对本案法律关系定性有误。在认定山东建工与马骥为工程转包关系的情况下,山东建工关于追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依法再审。
2022年1月,案件移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民再99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历下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历下区法院重审。目前案件正在济南市历下区重审。马骥向重审法院即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不予审理。
图: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图: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信心比黄金更可贵。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刚刚结束的“两会”精神,反复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有益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习总书记也一直坚持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一切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开展。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马骥作为一名普通的民营企业,一名实际施工人,与山东建工的国企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是,马骥还是依然选择相信法律,相信总书记说的那句分量极重的名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无论未来诉讼的道路多么艰难曲折漫长,他依然会有理有据地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委书记林武、省长周乃翔要求充分运用现代媒体手段,展显“好客山东、好品山东”的对外良好形象。“花若盛开,蝴蝶自来”,山东省营商环境的提升,离不开山东各级司法机关坚定维护公平、正义的初心和坚守的底线;企业发展、企业家的成长,都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应该为人民,不应该成为某种势力、某个企业的“保护神”。马骥虽然被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折腾了五年多,他始终坚持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有朝一日能够看到公正的判决。此案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迎来发回重审的一线生机。在此,马骥恳请山东省各级司法机关:监督本案的重审,彻底调查此案,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有“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经过九次审理才还原真相,蒙冤者才得到平反昭雪。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场跨省诉讼还要拖延多久无法预测,司法机关反反复复走程序,涉案当事人在万般无助的情况下,决心将案件公开于众,让社会公众参与此案讨论,到底哪家法院审判程序更加规范?哪家有明显违背程序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如何看待司法人员利用司法程序漏洞掩盖枉法裁判的真相?这些问题希望更多的媒体和网民参与讨论。以案说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此案的后续发展或许会引发法律界、新闻界的持续关注。案件的症结、焦点究竟在哪里?希望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进一步深挖内幕、让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同时,本案涉及巨额工程标的整体转包,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公开恳请山东省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彻查山东建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当事人马骥作为全国民企的一名代表,期待“好客山东”能真正张开怀抱,能体验出诚意满满的好客之道,而不是成为“关门打狗”的典型。
特别声明:本文全部材料信息均由涉案当事人马骥与安徽鼎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文版权和法律责任均由信息源提供者承担。
来源:天道法律网
同一个工程,同一个案件,同一套法律,两省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安徽省高院已判决合同无效,山东法院仍然判决合同有效。两省高院产生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孰是孰非?
同属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或者特别管辖,均应该在工程所在地受理和审理。此案虽然山东建工率先提起诉讼,但是在安徽两审法院均已作出施工转包合同无效判决之后,山东三级法院拒不移送管辖,依然找各种理由偏袒当地企业,罔顾施工转包合同的法律事实,并利用司法程序漏洞,作出了显示公正的判决。
我们知道,中国人讲究人情世故,亲不亲故乡人,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不过,一旦涉及严肃的司法诉讼。这种人情世故显然是不能大于法律的强制性约束的。可是,山东济南三级法院在本案中的实际表现却显得有些任性,由明显的地方保护倾向。至此,我们不禁发出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套法律体系。山东审判机构如此任性审理与判决,莫非法院也有家乡?乡情和地缘优势这种软性的影响力难道可以超越神圣的国家法律吗?
看似一个普通的实际施工人与当地国有企业的诉讼案件,却揭示出山东济南司法环境欠佳,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这是一起事实非常清晰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一事不二理”原则,同一案件理应合并审理或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而山东建工利用当地人脉和地缘优势,涉嫌利用司法程序漏洞与司法审判机关人员“勾兑”,剥夺了实际施工人马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1月至2023年至今,双方在山东三级法院开庭9次、马骥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5次、超标的封查立案、上诉2次,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1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次;安徽省三级法院开庭4次,复杂的司法审判程序折腾了这么多回合。不仅让当事人花掉巨额诉讼费,并且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内卷”和浪费,最后在山东得到的却是匪夷所思的审判结果,这难免让人怀疑,如此神圣、严肃的国家法律岂能被人操弄,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
特别是在山东法院审判过程中,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法官刘某、原济南中院副院长孙某一(因贪污500多万元被查,现已被判刑入狱)、济南中院法官魏某贵、立案庭法官刘某、山东省高院法官王某等法官涉嫌偏袒山东建工,使马骥及所属公司遭遇严重的司法不公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自2016年至今,马骥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巨额垫付工程款讨要无果,原告追偿标的仅为1628万,却被山东法院超标的查封资产8000万元,此外法院还把马骥名下公司的股权、个人房产和银行卡700余万元查封、冻结。导致安徽民营企业家马骥身心交瘁,名下企业濒临破产,上千名农民工上门讨债。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9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尚花园项目对外公开招标。山东建工集团同意借用其资质参加姜尚花园项目投标。
图:合作意向书
2015年11月23日,马骥与山东建工签订《合作意向书》,挂靠山东建工参与安徽临泉县姜尚花园建设项目投标。协议约定:项目中标后,山东建工将建筑工程转包给马骥具体实施,由马骥负责具体施工,山东建工收取3%管理费。协议签订后,马骥随即支付给山东建工50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委托造价公司支付了3万元标书编制费。2015年12月姜尚花园项目中标,项目总造价1.8369亿元。马骥随即又支付给阜阳招标局项目中标服务费80万元,支付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农民工意外险20万元。施工半年后,2016年6月山东建工为规避法律风险,要求与马骥另行签订了一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马骥负责工程实际施工及全过程监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责任均由马骥负责管理,马骥应对此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山东建工不投入一分钱,不派遣劳务队伍,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3%项目管理费。马骥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对建筑工程中的人员、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和风险全部承担。
图:马骥支付山东建工500万元投标保证金票据
图:马骥支付阜阳市招标局中标服务费80万元凭证
一份“索命”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016年6月,山东建工要求与马骥另行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山东建工当时解释,这份协议主要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规避法律风险。马骥当时缺乏风险意识,认为项目都实际施工半年了,建筑行业借用资质实属正常。这份协议是山东建工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只此一份,不许马骥方修改。而且合同原件只能由山东建工保留,马骥方不允许保留。
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1
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2
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3
图:资料显示山东建工涉诉关系269个、自身风险1189条
本案已被判定为建筑工程转包纠纷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纠纷。2018年9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院已作出判决,此案件属于建设工程转包,《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2020年4月26日安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安徽高院(2019)皖民终1263号)已裁定合同纠纷属于“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工程转包”,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无效,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追偿权”。此案后来又回到山东法院,但山东法院不顾安徽高院的终审判决,继续审理山东建工诉马骥“追偿权”,并判决马骥支付山东建工1122万元。
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
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
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3
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
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
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3
案件事实一:济南一审期间,审理法官涉嫌违规操作,一审法官刘某涉嫌故意把马骥方委托律师的收件人地址、联系电话写错,导致马骥未收到开庭传票,无法参加开庭就直接收到了该院判决书。马骥方正确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安居工程三号综合楼五楼,马骥代理律师肖成杰的联系电话13605580091,在递交授权委托书上已经清楚写明。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却写成: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68号;电话写13955582348,并且邮政EMS快递单上有法院人员事后用铅笔标有“2018年10月8日他人收”字样,也间接证明此快递非马骥方代理律师肖成杰亲自签收。主审法官刘某视法律为儿戏,利用程序瑕疵导致被告的实体权益收到侵害。(详见山东济南历下区法院(2018)鲁0102民初1049号判决)。
图:山东历下区法院将收件人地址和电话写错的快递单号
济南二审法官曾承认此案一审判决有问题,要发回重审,最后回复马骥方:法院发回重审指标用完了,不安排发回重审。马骥方要求双方审计,法院却回复:“案件诉讼时间到期了,无法安排审计。”
济南中院法官魏某贵不顾当事人答辩的正当诉求,二审不审计、不对帐、不依据证据事实、不听证言证词,而是利用法官的裁判权任性宣判,再次认定双方为“投资合作关系”,并要求马骥支付垫付款672.6万(现已执行)。(济南中院(2019)鲁01民终7301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三: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马骥与山东建工合同纠纷“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工程转包”。(安徽高院(2019)皖民终1263号)。2020年8月20日,马骥以安徽高院的生效判决书作为依据,到山东高院进行申诉,安徽高院判定此案法律性质属于建筑工程传包,《联合投资合同协议》无效。山东省高院受理后,明知案件判决有错误,坚持一条道上走到黑,一味地偏袒保本地企业,认为安徽高院的生效判决书不能作为新证据,坚持认为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山东高院2020鲁民申5846号)
案件事实四:此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截止2020年10月12日,山东建工在收到政府工程款约1.68亿元后,在分文没有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马骥的情况下,再次以山东法院判定《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有效为依据,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马骥第二轮“追偿权”1626万元。此案又再次历经一审、二审、2次管辖异议,最终在2022年被济南市中院发回一审重审。
案件事实五:马骥方不服山东三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请抗诉,并报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鲁检民监[2021]37000000203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应为无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有效系对本案法律关系定性有误。在认定山东建工与马骥为工程转包关系的情况下,山东建工关于追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依法再审。
2022年1月,案件移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民再99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历下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历下区法院重审。目前案件正在济南市历下区重审。马骥向重审法院即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不予审理。
图: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图: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马骥作为一名普通的民营企业,一名实际施工人,与山东建工的国企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是,马骥还是依然选择相信法律,相信总书记说的那句分量极重的名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无论未来诉讼的道路多么艰难曲折漫长,他依然会有理有据地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委书记林武、省长周乃翔要求充分运用现代媒体手段,展显“好客山东、好品山东”的对外良好形象。“花若盛开,蝴蝶自来”,山东省营商环境的提升,离不开山东各级司法机关坚定维护公平、正义的初心和坚守的底线;企业发展、企业家的成长,都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应该为人民,不应该成为某种势力、某个企业的“保护神”。马骥虽然被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折腾了五年多,他始终坚持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有朝一日能够看到公正的判决。此案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迎来发回重审的一线生机。在此,马骥恳请山东省各级司法机关:监督本案的重审,彻底调查此案,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有“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经过九次审理才还原真相,蒙冤者才得到平反昭雪。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场跨省诉讼还要拖延多久无法预测,司法机关反反复复走程序,涉案当事人在万般无助的情况下,决心将案件公开于众,让社会公众参与此案讨论,到底哪家法院审判程序更加规范?哪家有明显违背程序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如何看待司法人员利用司法程序漏洞掩盖枉法裁判的真相?这些问题希望更多的媒体和网民参与讨论。以案说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此案的后续发展或许会引发法律界、新闻界的持续关注。案件的症结、焦点究竟在哪里?希望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进一步深挖内幕、让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同时,本案涉及巨额工程标的整体转包,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公开恳请山东省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彻查山东建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当事人马骥作为全国民企的一名代表,期待“好客山东”能真正张开怀抱,能体验出诚意满满的好客之道,而不是成为“关门打狗”的典型。
特别声明:本文全部材料信息均由涉案当事人马骥与安徽鼎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文版权和法律责任均由信息源提供者承担。
来源:天道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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