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山寨”印章签字 重庆“女负豪”数千万资产失踪之谜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2-08
导读:
她,人们眼中曾经的千万富婆,重庆一个大型度假山庄的老板,身价曾达数千万,是大家眼中的优秀成功女企业家。如今,因为一纸罚没通知,数千万资产一夜化为乌有,让她一夜变成了真正的女负豪。 山庄被强拆二年来,她一直四处讨要说法无果。 黄显碧是位于重庆
她,人们眼中曾经的千万富婆,重庆一个大型度假山庄的老板,身价曾达数千万,是大家眼中的优秀成功女企业家。如今,因为一纸罚没通知,数千万资产一夜化为乌有,让她一夜变成了真正的“女负豪”。
山庄被强拆二年来,她一直四处讨要说法无果。
黄显碧是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现两江新区)大竹林镇黑沟村碧湖山庄的法人,该山庄地处重庆两江新区主城的核心地段,占地近百亩,青山绿水环抱,鹤舞翩跹,是黄显碧投巨资打造的一个集住宿、餐饮、休闲、垂钓、娱乐为一体的大型度假山庄。山庄环境清幽,湖光山色优美,曾经是市民家庭聚会、朋友聚餐、商务宴请休闲度假的好地方,生意一度十分红火。
2018年3月,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让黄显碧苦心经营了近二十年的山庄一夜间灰飞烟灭,山庄被定性“非法”遭拆除罚没。如今山庄被拆得一片狼藉,一夜之间数千万资产不翼而飞,她未获一分补偿,一下苍老了10多岁,提起此事就伤心郁抑不已……。
黄显碧说,重庆两江新区政府相关部门移宫换羽,通过一系列手段拆除了山庄。他们先是以山庄“非法”要没收相威逼拆除未果,再强制罚没,后又欺骗投资人可以“反租经营”三十年,第二年又出尔反尔撕毁反租合同,再以搬迁费为诱饵拆除,串通第三人将山庄强拆,法人黄显碧没有获得任何补偿。
国家再三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然而,作为重庆市两江新区的知名民营女企业家黄显碧,企业不仅没有得到保护,反而遭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
从千万富婆变“负婆”,究竟发生了什么离奇的故事……。
数千万资产一夜变“非法”
以租赁之名实拆迁之实。
2004年4月15日,重庆市北部新区碧湖休闲山庄注册成立并获颁营业执照,法人和实际经营者和产权所有人均为黄显碧,为世世代代生活于此的村民。碧湖山庄原本是一块闲置荒坡地,山下是一个小型水库,是黄显碧利用兄妹及亲友的土地及租用村里的水库、村民荒山建成。该山庄从2002年开始陆续修建,2004年完工,其先后投资数千万元出资修建了公路、步道、围墙、堡坎、喷泉、园林景观、餐饮住宿、别墅、庙宇等,并出资装修和安装了水电气等配套设施设备,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在黄显碧的精心打理下,山庄规模逐渐扩大。天生有经商头脑的她在此办起了垂钓、火锅、中餐、宾馆等,生意十分红火,在周边和重庆主城区颇有知名度,曾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肯定与支持。
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2018年3月16日,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后简称两江分局)作出的一份《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山庄被强拆。
事后黄显碧得知,山庄被拆的导火索来自一份《两江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
2000年初时,该山庄还地处农村交通位置比较偏僻,周边还大多是农田坡地,随着重庆城市的扩张,逐渐变成了主城核心区域,现在周边已经是高端办公楼和小区林立。
此前两江新区大竹林镇政府曾多次想拆迁谈判未果。为解决该遗留问题,2018年1月5日,由两江新区区政府牵头,大竹林镇政府和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参加,出台了对碧湖山庄的处置意见,《两江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载明:碧湖山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没收处理,收归两江新区管委会所有,交由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管理,然后该中心将没收后的碧湖山庄返租给黄显碧前夫胡宗才经营管理。
黄显碧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第三人胡宗才并非山庄实际权利人和经营者,山庄系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处置。
黄显碧认为该纪要非法,以“租赁”之名行强行强拆之实,以“反租”的名义诱骗威逼当事人,达到逼迁罚没山庄的目的。
谁是山庄真正的权益人
狸猫换太子!幕后操作,第三方非法成为了受益人。
作为碧湖山庄的法人,从拆迁谈判到山庄被拆,相关政府部门没人通知黄显碧参加过一次协调会,至今黄显碧也没看到一分拆迁款,但政府相关部门却找到了第三人胡宗才来处理拆迁事宜。
黄显碧称,自已与前夫胡宗才于199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开始,胡宗才夫妻承包了黑沟村水库,随后夫妻俩在此建造了碧湖山庄。碧湖山庄于2004年4月15日成立,工商营业执照黄显碧系碧湖山庄的法人。2004年11月29日黄显碧与胡宗才离婚,离婚协议明确载明除2万元现金外,离婚后所有财产归黄显碧所有(编号:渝离2004字491号)。与前夫胡宗才离婚后,碧湖山庄一直由黄显碧实际经营。
渝北区法院一份裁定书也明确载明:黄显碧系碧湖山庄唯一合法的经营者。
山庄是自己的,但在整个山庄的拆迁补偿过程,重庆规划局两江分局、大竹林镇街道、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均与第三人其前夫联系谈判,山庄真正的主人黄显碧却成了局外人,其中有何内幕交易黄显碧不得而知。
处罚决定引争议
指鹿为马,规划局错引法律成强拆导火索!
强拆过程中,黄显碧认为两江新区相关部门为达到逼迁目的,隐瞒真相对其步步挖坑设套。
2018年3月16日,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作出了《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规罚两江新区字[2018]第0030号处罚决定,认定碧湖山庄修建的5861.76平方米房产为“违法建设”,处以没收实物。
黄显碧说,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引用的《城乡规划法》适用严重错误,该法实施于2008年,而碧湖山庄从2002年开始陆续修建,2004年完工。此次行政处罚中的涉案房屋属于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碧湖山庄属于历史存留的房屋,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但是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却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处没收实物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并且应当对房屋产权人黄显碧进行赔偿。
因为碧湖山庄形成有历史原因,且有合法经营手续,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认定碧湖山庄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的错误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租赁、逼迁、错拆、错误赔偿的恶劣后果, 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应撤回其错误的处罚决定。
而且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且无证建筑和违建并不能完全划等号,而是需要对无证的原因进行分析,山庄修建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因行政管理的原因造成无证和法律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不宜认定为违建。重庆市规划局两江分局在碧湖山庄建造完成十多年后的2017年才予以调查、立案,2018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早已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适用法律错误,出具的罚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了当事人黄显碧巨额财产损失。
听证程序涉嫌违法
程序违法,强拆背后的秘密!
众所周知违建拆除程序走下来需要经过认定、告知、决定、通知、催告等阶段,这些阶段都走完了,如果认定拆除建筑违法又不愿拆除,那么《行政处罚法》赋予执行权的部门才可以强制拆除。黄显碧说,在处理碧湖山庄遗留问题中,相关部门听证程序也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拟做出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是没收实物,涉及碧湖山庄房屋所有权人黄显碧数千万的重大利益,符合听证的条件。但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却未告知黄显碧享有听证的权利,属于重大程序错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也应当予以撤销。
据最高法判例,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而是直接通过案外第三人胡宗才实施强拆工作,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认定该行为违法。
黄显碧说,不可思议的是,从预谋到强拆补偿,自己作为该山庄法定实际经营人和唯一权益人,居然成为了局外人,一无所知。
黄显碧认为山庄被拆,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大竹林镇街道办和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都起了不可小视的作用,他们与胡宗才之间究竟达成了什么协议或有什么内幕交易不得而知。
“山寨”签名处罚决定书涉嫌违法
偷梁换柱,处罚决定书回证涉违法!
山庄被强拆,黄显碧却从未收到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也从未见过该处罚决定。
黄显碧说,荒诞无稽的是,为达到强拆“合法”目的,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出具了一份黄显碧“签名”送达所谓处罚决定书回证。黄显碧事后通过司法程序才了解到,一份日期显示为2018年3月22日的《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显示:黄显碧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盖章。但黄显碧说自己此前从未见过该送达回证,该签字非本人所签,自己也未曾加盖过任何公章。
以前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曾找黄显碧做过一次调查笔录,黄显碧明确陈述山庄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名字是自已,拥有该山庄的合法处置权。黄显碧认为执法人员在明知签字人并非碧湖山庄所有权人的前提下,仍让无授权的人代签字,并且送达回证上加盖来路不明的“公章”。且执法人员未将处罚决定书实际送达到应受送达人并且送达回证上无有效签名和公章,送达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送达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处罚决定非法,根本不成立。处罚没收决定书通知书送达人为黄显碧,重庆市规划局两江分局未履行合法的送达手续,直接将原告的私有财产充公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
两江新区相关部门的行政乱作为行为,直接导致黄显碧数千万财产化为乌有。
不翼而飞的拆迁“补偿”款
返租为假,逼拆为真,补偿款背后的玄机!
2018年6月1日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明知该地块部分已规划为教育科研用地的情况下,骗取胡宗才签订《租赁协议》,将碧湖山庄出租给胡宗才,租赁期限为30年。
随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又撕毁了该协议。2019年11月1日,由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出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大竹林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方,又和胡宗才签订了《碧湖山庄搬迁补偿协议》,称约定租赁协议已于2019年10月12日解除,要求胡宗才于2019年11月10日前自行搬离腾退碧湖山庄,于2019年11月30日前对碧湖山庄所有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全部拆除完毕,由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支付胡宗才委托拆除费用。完成后由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支付胡宗才房屋装修补偿、员工遣散补偿等补偿费用。如不腾拆,将没收处理,不予任何赔偿。
2021年3月5日,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和胡宗才签订了《碧湖山庄搬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私下协商将所谓的“搬迁补偿费”给了其离异十多年的前夫,以拆除搬迁名义给予胡宗才补偿。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与胡宗才私下达成了什么协议,补偿标准是什么,黄显碧一无所知。
张公吃酒李公醉。黄显碧说,前夫胡宗才并非山庄法人且在并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签订了《租赁协议》、《拆搬迁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三份协议不合法且不合理,应当予以撤销。其前夫胡宗才隐瞒事实,故意欺骗有关工作人员导致错误认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实际调查,内中是否有什么内幕不得而知,他们与胡宗才签定的三份协议严重侵犯了碧湖山庄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涉嫌违法。
非法的“资产咨询报告”
非法咨询报告成“挡箭牌”、“护身符”!
众所周知咨询报告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黄显碧说,她事后通过第三方听到胡宗才说,他自己不熟悉拆迁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一直“引导”,大竹林街道办和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以欺骗方式,先威逼不拆除一分钱都得不到,后又利诱口头许以“反租”等虚假承诺,利用被拆迁人缺少征地拆迁的常识设下圈套陷阱,拆除搬迁评估与补偿款和街道和相关部门先前许诺的金额差距极大,自己也落入了“圈套”。且当初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需对山庄财产进行评估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抽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际并未执行。而是由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单方委托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做了评估,并出具了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拟拆除“碧湖山庄”所涉及房屋室内固定装修、构筑物和苗木市场价值咨询项目资产咨询报告摘要(咨报[2019]字第76号),该摘要并非正式评估结果,而是“资产咨询报告”,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且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与胡宗才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内容约定裁定方式解决争议,强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利。
黄显碧说,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作出错误的没收实物行政处罚决定后,也应与碧湖山庄产权所有人黄显碧签订租赁协议,才符合行政法上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没收实物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对行政相对人碧湖山庄的产权所有人黄显碧产生了巨大的权益损害,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然而,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却与第三人胡宗才签订一系列协议合同,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此举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手段非法,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强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消失的山庄”期待法律的公义
法律的公义应该得到彰显。
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既无执法权又不是拆迁执行主体,却和胡宗才签定相关合同,随后山庄被违法强拆。碧湖山庄,以及景区内的庙宇等都在拆违风暴中应声倒下,彻底消失。
山庄被拆后,黄显碧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无果。
2021年11月11日,黄显碧向重庆规划局两江分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碧湖山庄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安置补偿。2021年12月6日,重庆两江新区规资局对黄显碧的请求作出回复,碧湖山庄建筑物已被依法没收,不属于补偿安置范围。
2021年12月23日,黄显碧又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碧湖山庄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安置补偿。
日前,黄显碧准备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的《安置补偿的回复》两江规资信字[2021]154号。
黄显碧说,该回复同样适用法律错误,有误导社会和相关部门之嫌。两江新区相关部门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产权所有人黄显碧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纸非法裁定,让自己几乎沦落街头。这是一起由两江新区相关部门联合侵害剥夺群众合法财产权的案件,自己将进一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此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的处理结果,大家将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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